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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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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

  一、案由释义

  1.释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2.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子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 最高院专委杜万华对《规定》十大亮点的权威解读

  三、典型案例

  (一)非法吸收存款与民间借贷的交织

  【案例】 吴某某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 单个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审判要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主观上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单个的借款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双方之间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民间借贷利息标准

  【案例】 蔡锡满诉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

  【争议焦点】 出借人出于获利的目的借款给他人,且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只是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利息时未说明是月息还是年息,此种情形是否属于约定利息不明确,是否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

  【审判要旨】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出借人是出于获利的目的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且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表明双方当事人有成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认定为对利息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根据《合同法》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之规定,可以得出按月息为计算标准更符合日常交易惯例的结论。综上所述,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利息时未说明是月息还是年息的情形,不宜认定为约定利息不明确,借款人应予按月息的计息标准支付利息。

  (三)民间借贷与婚姻财产交织

  【案例】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争议焦点】夫妻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具有婚内债务并单方认可债务,但出借人对借款关系无法举证的,法院应如何处理?其自认是否具有效力?

  【审判要旨】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主张有效的借款关系的一方应该提供借款关系存在或借款交付的证据。在司法审判中,在合理的举证期限内,出借人无法证明资金出借能力、符合常理的借款过程、借款的交付事实等情况的,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另,夫妻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具有婚内债务并单方认可,属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且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的目的明显,其自认没有法律效力。

  (四)民间借贷借款凭证

  【案例】 陈震东持借条起诉但陈兰抗辩未借款并报警及要求测谎民间借贷纠纷案

  【争议焦点】 债权人仅凭借条要求对方还款,但对方否认存在借款事实,并提出有力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存在?

  【审判要旨】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本质上是实践性合同,其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债权人仅凭借条要求对方还款,但对方否认存在借款事实,并提出有力抗辩的,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借款事实时,应当综合债权人的经济能力、借贷金额、现金交付的方式和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关系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细节等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款事实。

  四、学术研究

  1. 对“三无”借贷案应适用“三查”

  【裁判要旨】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践中,有一些案件中存在着“三无”的情况,即无明确借款合同(借据)、无明确借款人、无明确支付意思表示,如发生纠纷,如何判断何为真正的借款人,进而最终确定还款责任,在理论和审判实务中均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基于一起改判案例认为,针对此类“三无”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采用“三查”方式进行审理。即首先审查借款的实际用途;其次审查借款资金的实际流向;第三,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案件事实,审查当事人在资金借贷和使用过程中的实际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进而确定真正的借款人和还款义务人,作出合乎逻辑的判决。

  2. 四倍利率规则的司法实践与重构

  【摘要】如何确立合理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则,是中国社会一直未能解决的法律、经济与政治问题,它困扰着中国法院对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裁判。对浙江省近年来的1421份判决书所进行的量化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目前适用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规则同民间借贷的逻辑相悖,应当予以废止。基于实证研究与已有文献,立法者应当把大量判决书所展现的审判法官在裁定利率保护中的一些集体智慧纳入到未来的规则重构中去,设立一种新的分类管制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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