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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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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清明小长假过后,全国各地将陆续进入高温季节,一些地将出现高温天气。在高温天气中,不少在户外或者长期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务工人员有国家规定的高温补贴。那么对于即将到来的2016年夏季,2016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如何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欢迎阅读!

  全国各地2016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山东

  山东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浙江

  浙江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江西

  江西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

  天津

  天津发放时间:每年6月到9月;

  发放标准: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广东

  广东发放时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陕西

  陕西每天10元。

  北京

  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海南

  海南发放时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河南

  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湖北

  湖北发放时间:6、7、8、9月;

  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福建

  福建发放时间:5-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8—10元标准发放。

  青岛

  青岛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川

  四川发放时间:未设定;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重庆

  重庆发放时间:每年5-9月份;

  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上海

  上海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9月;

  发放标准:标准为每月200元。

  江苏

  江苏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新疆

  新疆发放时间:6-8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标准发放。

  贵州

  贵州发放时间:6-9月;

  发放标准: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标准发放。

  宁夏

  宁夏发放时间:每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

  安徽

  安徽发放时间:每年的6月至8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吉林

  吉林发放标准:每人每日10元以上。

  云南

  云南发放时间:6月至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甘肃

  甘肃发放时间:7-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45元。

  湖南

  湖南发放标准:每人每月最低150元;

  发放时间:从7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

  河北

  河北发放时间:6月-9月份;

  发放标准:有三档(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广西

  广西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10月;

  发放标准: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间。

  内蒙古

  内蒙古发放时间:未设定;

  发放标准:高温岗位津贴为180元/月;高寒岗位津贴为230元/月。

  辽宁

  辽宁发放时间:6月份至9月份;

  发放标准:每天分别为6元、8元、10元、12元,最高每月372元。

  山西

  山西发放时间:6月份至8月份;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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