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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倒闭政策是怎样的_允许银行破产是好事还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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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倒闭政策是怎样的_允许银行破产是好事还是坏事

  银行倒闭政策已经出台?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将施行。以下是学习啦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2017银行倒闭政策的相关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7银行倒闭政策

  银行倒闭政策已经出台?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将施行。坊间热议,这个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即使银行倒闭了,储户的资金仍能得到保证。储户不会因为银行倒闭而损失自己的存款。那么,存款保险制度是否就是银行倒闭政策呢?

  一定程度上就是银行倒闭政策

  按理来说,银行发生倒闭很难发生在中国,但是在金融市场化改革之后,这种担心可能成为现实。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为银行在遇到重大变故、发生破产之时,能够保护好储户的资金安全。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说是银行倒闭政策。

  最高赔付50万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存款保险能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

  存款保险的优势在于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著。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付款箱”,而是一种保持金融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夯实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银行机构一旦发生倒闭,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清偿机制可以增强储户资产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银行危机肆意蔓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2017银行倒闭政策是怎样的

  一、银行倒闭政策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全部机构(一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统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 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 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 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 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 归集保费

  (五) 管理和运用存款的保险基金

  (六) 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 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寻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 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 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 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 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外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 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 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攒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实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村看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其那款规定情形,企鹅存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 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 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 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定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 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 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 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 未依法投保

  (二) 未依法及时、足额的交纳保费

  (三) 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 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 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允许银行破产:好事还是坏事?

  理论上,“允许银行破产”是个好政策

  市场经济下,商业银行就是应该可以破产

  所谓商业银行,本质上是一个吸收存款并进行放贷的机构。而且银行不是慈善机构,存款利率一定会低于贷款利率,银行通过赚取利息差来维持经营、获得利润,从经营目的来讲与一般企业并无二致。银行既然有赚钱的目标,那么自然也该有破产的风险。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通过提高存款利息来吸引存款,通过降低贷款利息来吸引贷款,当经营不善、两者间利差缩小到不足以维持时,那么银行倒闭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即便是以安全优先的方针运营,压低存款利率,也可能因不良贷款而陷入困境。事实上,“负债经营”这一特征就决定了任何商业银行都跟企业一样,存在理论上破产倒闭的可能。

  在市场经济国家,银行破产并不是很稀奇的事情,尤其是那些经营策略比较激进、偏好风险的银行。在1930年代大萧条期间,美国总计有9000多家银行倒闭。就算到了监管体系相对完善的21世纪,2007年到2012年的金融危机期间,美国也仍然有65家银行倒闭,这些银行合计吸收了超过550亿美元的存款。当银行倒闭后,储户就会面临存款血本无归的风险。

  政府为所有银行兜底,实际上扭曲了金融业,对储户和国家经济都有损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不断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商业银行理论上也是可以破产的。然而,《企业破产法》中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及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虽然作了些规定,但并没有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化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而且这些规定大都缺乏操作性。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中国的银行基本上是破不了产的。只要是银行,存款就是有国家信用做隐形担保的,无论遭遇多大的风险,存款的本金都是没有风险的。这就是中外金融差别最大的地方。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很差的海南发展银行发生挤兑现象,耗尽了准备金和国家34亿元的救助资金依然未挽回局面,结果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被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但是,所有储户在该银行的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最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工商银行保证支付,没有储户为选错了银行而遭到损失。此后发生在河北省肃宁县的尚村农信社破产案,最后同样由央行指定其他商业银行予以救济。除此之外,再无银行破产的实例。

  政府为银行兜底,保证储户不受损失,看起来并没有什么不好,但事实上这种做法扭曲了金融业,对储户和国家经济都有损害。

  首先,政府要为银行存款兜底,那么就不会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定得太高,以免吸收更多高成本的存款,造成过大的赔付压力。而如果政府不兜底,则储户本应有机会享受到更高的存款利率。或许有人认为这增加了存款风险,但相比起利息增加的好处,更多的人可能并不在乎增加的这些风险,毕竟储蓄存款相比起别的投资理财项目,要安全得多。事实上,在金融危机之外的正常年景,发达国家的存款利率都通常高于中国银行的存款利率。中国的储蓄存款业务,不管活期还是定期,向来都被诟病为利息太低。

  其次,政府为银行兜底增加了银行的“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是指在国家兜底的情况下,银行不需要过度去考虑为储户的存款负责——出问题赔不起由国家担着,不用银行经营者自己去偿还,因此在放贷时就往往倾向于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这使得银行的风险加大,但银行经营者和股东却能够轻易攫取超额利润。而一旦需要政府兜底,则相当于全社会买单。并且,这种投资偏好会有引起经济过热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允许银行破产,允许利率市场化,对储户收益有利

  如果真正允许银行破产,政府不再为银行兜底,直接的影响就是存款利率会进一步市场化。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利率进一步市场化后存款利率仍然是倾向于上涨,以吸引更多的储蓄。这对储户的收益当然是有利的。耶鲁大学杰克逊全球事务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摩根士丹利前首席经济学家斯蒂芬·罗奇今年声称,让存款利率自由化“可能让个人收入增长至少5个百分点,作为中国GDP的一部分,并在期待已久的支持消费的经济平衡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利率市场化的效果其实已经显现,据统计,2012年国有五大行和中信、招商、民生这8家银行因为付息率上升而增加的利息支出共计1793.4亿元。这意味着,居民放在银行的存款回报明显增加了。

  甚至有人认为,允许银行破产后,“存款保险制度”都不需要

  目前酝酿中的《银行破产条例》,除去实质性地允许银行破产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重要的内容。这是为了防止银行破产后储户血本无归而建立的保险措施,根据目前透露的消息,储户在单个银行的存款,最大赔付额度可能是50万元。但甚至有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也不必建立,因为允许银行破产本身就是为了消除“道德风险”,而一旦存款上了保险,那又会鼓励银行选择高风险的项目,从而无法认真对待银行破产这一实实在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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