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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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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

  减免新能源车船购置税、开放电动乘用车准入、取消对新能源汽车的限行限购,最近,接二连三的利好政策正在不断地“砸”向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领域以下是学习啦小编精心整理的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

  1、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减免新能源车船购置税、开放电动乘用车准入、取消对新能源汽车的限行限购,最近,接二连三的利好政策正在不断地“砸”向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领域。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11月,财政部出台《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议奖励的通知》,2015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新能源汽车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2015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未来可能出台有关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补贴政策,补贴比例最高有望达到40%,充电站建设最高有望补贴300万。业内预期,补贴细则有望在2016年初公布。

  2015年1月深圳出台《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公交车和出租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0%;严格执行国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地方补贴,且不退坡; 对个人、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给予使用环节补贴,主要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路桥费、充电费、自用充电设施及安装费等补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充电服务费标准,对集中式充电设备(站、桩、装置)投资给予30%的财政补贴,且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后予以拨付。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服务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至2015年公共充电服务费暂定为不高于0.45元/每千瓦小时。2015年底前全市新增1800个快速充电桩。

  2、充电桩新标准统一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

  充电桩标准不统一,曾经是电动汽车发展一大障碍。2015年12月28日,历时两年修改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科技部等部门正式发布关于《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5项国家标准。其中充电接口标准GB/T20234包括通用要求、交流充电接口、直流充电接口三部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和通信协议GB/T27930。新国标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颁布的电动车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重点解决了安全和兼容的问题,不仅对于电动车和充电桩的技术要求以及关键部位的参数进行了界定,还增加了充电温度监控、机械锁与电子锁联动、绝缘检测和泄放电路等安全要求,优化了连接时序,明确了电子锁的有关要求,提高了充电安全性。

  新国标重点统一了充电桩通信协议,这意味着电动车充电接口在硬件和软件的标准层面最终实现了统一,这将提高充电设备的利用率,减少充电“孤岛”现象的产生。充电接口和通讯协议是确保电动汽车和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之间互联互通的基础性标准。

  在接口国际标准上,世界上直流充电有四种技术方案,欧标、美标、日本标准和中国标准。但是在中国,只有一个自己的标准,国外的企业要适应我们的标准,进行改进。充电新国标的出台,统一了充电接口,为下一步充电桩互联互通打下了坚实基础,为中国电动车市场化普及做好了铺垫,为产业大规模发展,为提高充电快捷性、兼容性、安全性提供基础和支撑。

  充电桩互联互通包含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充电过程的互联互通,充电桩和不同的电动汽车互相兼容,车主找到充电桩桩之后能充上电;第二是信息的互联互通,用户用手机APP或者电脑等网络平台搜索,就知道充电桩在哪,了解充电桩的位置信息、状态信息、设备信息;第三是交易的互联互通,支持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和各个银行卡等多种支付方式。

  3、产业上下游发展迅速

  尽管油价低迷,在车型增加和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下,电动汽车销售仍将创造新纪录。鉴于中国和欧洲的强劲增长,2016年全球电动汽车销售量(BEV+ PHEV)将达到约55万辆,2015年第四季度的全球电动汽车累计销售量已达100万辆,而下一个百万辆销售业绩,大约将在18个月后实现。

  动力电池价格继续下跌,主要原因是最大电池厂商之间争夺市场份额的动态竞争。2012年前的价格在5元/wh,2015年的价格2元/wh,三年时间价格下浮60%,LG公司化学公司表示到2016年,将实现1元/WH的价格。锂电池占到整车成本的50%左右,随着材料科学、制作工艺、产量的提高,未来锂动力电池的价格有可能低于0.5元/wh或者更低,锂电池价格直线下降,对新能源汽车是一个超级利好。

  中国在2016年年底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动汽车市场,国内新能源乘用车销量来看,比亚迪、吉利康迪、众泰、北汽新能源、上汽依次位列前五,特斯拉继续引领全球BEV销售,但PHEV竞争加剧。公众和媒体对长续航里程BEV车型的兴趣将在2016年大幅增加,并在2017/18年全面爆发。在3月份推出Model 3时,特斯拉提出了2017年中期的交付目标,我们可以从特斯拉是否坚持这一目标当中判断未来的市场走向,市场进入壁垒继续降低,预计将有更多的初创公司进入电动汽车市场。

  4、充电桩运营公司开始赢利:

  2014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而在这之前,从5月份开始,南方电网和国家电网陆续传出“投资计划不再包括对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投资”和“国网决定全面退出城市充电设施建设领域,未来将专注于交通干道上的充电设施建设的消息”。这使得央企垄断充电设施建设市场的局面被打破,社会资本纷纷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整个市场从“三国鼎立”迅速演化成“群雄逐鹿”的局面,民营资本在充电设施商业模式创新的探索上越来越积极,极大的推进了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不但需要立足于实业的公司不断耕耘,更需要社会资本的助力推进。

  当前,充电桩产业主要存在三种商业模式,即“充电桩+商品零售+服务消费”模式、“整车厂商+设备制造商+运营商+用户”模式、“充电APP+云服务+远程智能管理”模式。以北京西站的港湾充电站为例,它是一个大规模的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该充电站由民企上海富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共计100台充电桩,其中快充、慢充电桩各占50%,每日可满足900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其收费标准为电费(0.87元/度)+充电服务费(0.8元/度)+停车费(5元/小时)。在这种收费模式下,富电科技负责收取充电服务费,电费和停车费分别由电网公司和停车场物业主收取。

  充电桩运营商盈利模式:桩体广告,推送广告与游戏,汽车后市场大数据分析,充电设备销售&充电服务费收取,电力需求侧管理与售电业务。

  作为未来电动汽车的“加油站”,充电站的需求会比加油站更高、更密集,亦刺激了众多企业对充电桩产业的期待。在解决了共性技术平台、公共政策平台等建设后,充电桩产业的爆发,将为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带来良好前景。

  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一、奖补对象

  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

  (三)市场公平开放。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奖补资金进行相应扣减。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

  (一)奖补方式。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

  (二)奖补标准。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的越多,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补,并优先用于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应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的奖补标准。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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