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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时间: 思晴925 分享

  现在交管部门对酒驾查的非常严格,但是还是有些人顶风作案,醉酒驾车。那么,你知道无照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怎么处罚吗?接下来就跟着学习啦小编一起去看看无照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定吧!

  一、司机酒后驾驶致人死亡处罚规定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也属于交通肇事罪,要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无证驾驶撞人处罚规定

  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无证驾驶出事故要负怎样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具体的道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标准。常见的法律依据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故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如无证驾驶,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这里交通律师额外提醒: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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