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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轻交通肇事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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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轻交通肇事罪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行为人不小心犯了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如何做才能减轻交通肇事罪所带来的刑事处罚呢?下面,让学习啦小编来告诉大家减轻交通肇事罪处罚的方法。

  减轻交通肇事罪处罚的方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如何减轻交通肇事罪?

  1、从自首方面去考虑。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也应当存在自首情节:

  首先,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这是一般原则;而总则中并没有对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应当不受犯罪性质(种类)的限制。

  其次,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公路交通规则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的不能排斥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这也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因此,不能用交通管理法规的某些规定,作为否定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依据。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交通道路肇事案件的通告》中明确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完全正确的。

  关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交通肇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应当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做到区别对待,这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应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因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在一些交通肇事案例中,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对自己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百般抵赖,其投案的实质不是为了接受法律的追究,而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因而不能简单地把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行为认定为自首。

  在交通肇事犯具有自首的情节的量刑方面应当法定情节区别判决:

  在“不逃逸且无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状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则成立自首,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之内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于处罚;

  在“不逃逸但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状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则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之内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逸后又能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则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之内从轻、减轻处罚。

  2、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时候,肇事车主不应该逃离现场,且积极为受害者作出赔偿,以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原谅。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的认定方法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的认定为逃逸。但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离开现场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情况的,显然属于交通肇事后未逃逸。在未逃逸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并在客观行为上积极抢救伤者及财产,保护现场,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和接受审判;或者,虽来不及到有关机关报案,但被司法机关抓获、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对事发经过毫不隐瞒,以行为人所知和认识到的情况如实讲述,不避重就轻,不夸大对方责任,不推卸自己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主客观能够相互印证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只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并且应对其主动投案行为认定为自首,按照自首的处理原则,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可以从轻处罚。

  相反,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虽然不间断地向有关部门主动投案,但未如实讲述事发经过,隐瞒事实,回避自己的责任,夸大对方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安机关调查案件,给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不但没有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反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按照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即未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具体而言,对下述未逃逸的情形,应当认为肇事者的行为已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成立条件,依法认定为自首:

  1.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执法者经常遇到司机在交通肇事后,即拨打“110”等电话报警,然后怕被受害方殴打而离开现场。在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的确存在事故发生后,受害方的亲属朋友上前围攻肇事者,将其殴打致伤的情况。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司机虽然未实施完全的抢救义务,但其主观心理是害怕受到伤害,不是逃避抢救义务及责任追究,只是暂时离开事故现场,之后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受害者的,并主动投案接受审判的,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而忘了报警的,但向有关部门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对交通肇事案件而言,交警在接到报案前往处理事故时,对肇事者及人员伤亡情况一般并不清楚,只是到现场后经过询问、勘查等一系列活动,才能对该起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和犯罪嫌疑人是谁作出初步判断。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投案的规定,对肇事后不逃跑,积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经交警盘问后如实讲出肇事经过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就应当视为自首。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确因筹集伤者医疗费用而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没有主动报案,但其客观行为表明,其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而是积极抢救伤员,符合自首的条件。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之后主动归案的。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有的肇事者本人当场受伤昏迷过去,丧失了行动能力同样需要救助。等事故被人发现送往医院救治后,执法人员一般也赶赴了事发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询问等一系列活动。如果肇事者苏醒之后,主动打电话、委托他人或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讲述事发经过,并自愿接受审判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5.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例如,行为人夜间驾车行驶与一黑影擦边而过,行为人以为是被风吹来的树枝或纸片等物品,车行驶一段路程后,行为人下车才发现血迹,然后报案并投案的这种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则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能认定逃逸,客观上在发现交通事故后,及时报案并投案如实讲述事实,即不属因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又符合自首情形,应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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