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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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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方案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它对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物资和人员的流动,改善人民的生活及巩固国防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交通运输的产生和发展,它所带来的安全问题也成为人们一直讨论和研究的话题。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上交通安全方案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水上交通安全方案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夯实管理基础,有效预防各类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水上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我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市、沿河各镇对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予以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水运条件的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使水上交通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水运业户和船舶、船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得到明显加强,水上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实现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成立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

  (一)专项整治领导组

  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市专项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组长:*市交通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市交通局老干部协理员

  副组长:沿河各镇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副职

  成员:沿河各镇船舶管理员

  (二)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处,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市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举报案件。

  办公室主任:*市地方海事处处长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一)对企业(业户)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市政府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企业(业户)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合法的证照,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运输船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取得有关证照;是否存在违法运营的现象;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安全营运的各项制度规定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机构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建立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制定了有效防止超速、超员、超载、人与大牲畜共载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影响水上运输安全的重大问题。

  6、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员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是否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沿河镇、各有关单位及行管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辖区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水运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取缔名单,并实施了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停业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业整顿的企业(业户)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业户)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是否将水路运输经营工作纳入了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否对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班子成员和各级管理部门“一岗双责”的水上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体;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水域、重点船舶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了能够适应当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镇人民政府是否配齐了乡镇船舶安全专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水上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是否落实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装备。

  6、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镇、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依法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各镇、各有关单位及行管部门全面排查整治"的方式进行,要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各级各类企业的全面覆盖。

  (一)企业(业户)自查自整

  全市水运企业(业户)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营运行为,并主动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营运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营运安全。

  (二)各镇、各有关单位及行管部门全面排查整治

  在水运企业(业户)自查自整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可,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的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水运企业(业户),要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

  3、对相关证照齐全、符合水路运输条件的企业(业户),列入正常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地方海事处(交通局)要将本辖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局长、局长签字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要将以上三种类型企业在市各新闻媒体上公示。

  五、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步骤

  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为期1年时间,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半个月)

  各有关部门要成立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单位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业户)自查自整和行业管理部门排查摸底阶段(2个半月)

  所有水运企业(业户)都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自查自整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水路运输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水运企业(业户)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由单位一把手签字、局分管局长、局长签字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阶段:整治阶段(6个月)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迎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检查,按检查的要求进行再整改。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企业(业户)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来个回头看。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刻理解水上交通安全安专项整治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镇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单位,落实到人。各水运企业(业户)要落实水上交通专项整治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业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按要求整改。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单位要制订严密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水运企业(业户)安全运营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加大对水上交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水上交通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表扬,对专项整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推动全市水上交通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水上交通安全方案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安委会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辖区内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以“双降”、“一控”、“一杜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为重点,以推进科技创新、安全达标、建立长效机制为重要内容,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突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我区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

  二、组织领导

  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地方海事处、区运管所、区公路站、区航道站(港口局)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滕士明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提升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制止非法运输现象,大幅度减少违章行为,杜绝特别重大事故,防止特大事故,减少重大事故。

  (1)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企业、船舶经营资质审查,运输市场中无达不到规定资质条件的水运企业、船舶;“三无”船舶非法渡运、无证非法造船等得到有效遏制。

  (2)船舶证书齐全有效达到95%以上;船舶技术状况适航,救生、消防、通信、防污设备齐全有效达到l00%;浮桥舟体技术状况及安全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达到l00%;船舶签证率达到100%;船舶超载、超定额载客、超航区航行、非载客船舶载客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乡镇船舶四级安全责任制签订率达到l00%。

  (3)有效降低船员“人证不符”、“船证不符”等违规现象,船员持证上岗、实际操作与安全知识,安全应急应变能力明显提高,大力加强船员责任心、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影响。

  (4)基本消除设置在内河航道及航道两侧规定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捕捞网具等碍航物;治理非法挖掘、各种破坏航道的行为,加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监管;使通航水域通航环境明显改善,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四、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对象是辖区到港船舶及辖区内船舶、港口、渡口及其经营者和乡镇船舶。坚决取缔达到报废年限的船舶、老旧船舶、载运危险品船舶和“三无”船舶。整治船舶秩序,严把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检验关。

  对船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消防、救生、应急、防污染设备、应急演习和船员实际操作能力,严禁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对到港船舶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对多次出现事故、故意违章、多次违章、列入“黑名单"等的船舶和公司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到港即查。对查出的问题,能在本港纠正的就在本港纠正,该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缺陷的船舶,接程序实施禁止离港。

  组织开展客(渡)船、渡口、乡镇船舶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船舶技术状况是否适航,救生、消防、通信、防污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系泊和联接装置是否牢固,救生、消防、安全栏杆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等。凡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一律进行停业整改;整改完毕,经船检、海事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进一步强化现场监督管理,严格船舶签证制度,船舶签证率达到100%。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坚决打击船舶超载、超定额、超航区航行、非载客船舶载客等违法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浮桥、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水域存在的“三无”船舶和非法渡运船舶坚决予以取缔,确保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

  开展乡镇船舶及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区乡(镇)、乡(镇)与村、村与船主、船主与船员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加强内河及其他封闭水域危险口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严禁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严禁在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运输有毒有害危险品;严禁乡镇船舶从事危险品运输。

  整治船员秩序。针对船员流动、分散的特点,集中力量组织开展船员持证情况和“实际操作与安全知识”的检查,对“人证不符”、“船证不符”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中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不合格的船员按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并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原职务证书限定的职务。严历打击租借船员证书、租借持证船员代办签证等行为。通过强制培训,大力提高船员的责任心、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应变能力,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影响。

  整治通航秩序。开展对辖区水域内的习惯航路、重要水道、锚地、禁航区、港区及定线制通航水域的使用范围、管理现状及其合法性的综合研究。

  依法清除通航水域航道及航道两测规定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捕捞网具等碍航物,治理非法挖砂和各种破坏航道的行为,改善和优化通航环境。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整治,主要对施工水域范围、施工单位资质、施工船舶技术状况、影响通航安全等涉及安全的因素进行整治,严厉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船舶和船岸联系机制不畅通、施工船舶配员不足、人证不符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不符合要求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工程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安全责任制,落实工程船舶防污染措施。通过专项整治,保证水域通航秩序,保证施工水域清洁,杜绝工程船事故的发生。

  五、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从3月1起至3月30日,主要是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活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搞好组织发动,形成舆论声势。

  2、治理整顿阶段。时间为4月1日至11月30日,根据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开展对经营企业、民间渡口渡船;开展通航水域通航环境整治,对碍航的定置网具、违法挖掘护坡碍航船舶进行清理;开展船舶秩序整治,规范施工船舶严格按要施工作业,坚决取缔“三无”船舶。

  3、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20日。主要对各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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