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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保险名词解释100条(2)

时间: 若木633 分享

  51. 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主险/基本险

  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必须选择的保险责任。

  53. 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可选的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必须附加于主险或基本险,用来补充主险的保险范围。

  54. 除外责任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某些特定的灾害、事故及损失范围下,保险人不负的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5. 风险事故

  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56. 损失

  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伤害。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7. 投保

  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

  58. 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59. 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60. 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1. 附加的被保险人

  保单以背书形式确定的可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险保障的被保险人。

  62. 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3. 保险标的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64. 投保单/要保单/投保申请书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65. 告知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

  66.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67. 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双方以完全的诚实,向对方履行告知所有相关重要事实。

  68.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69.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70. 保证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71. 默示保证

  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书面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证。

  72. 明示保证

  将保证的内容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条款的保证。

  73. 保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4. 累计赔付限额

  保险人在保单期限或责任期限内会支付的最高金额。

  75. 每案赔付限额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次索赔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76. 每事故赔付限额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一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77. 每损失赔付限额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一次损失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78. 免赔额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79. 相对免赔额

  保单项下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承担保额之内的全部损失。

  80. 绝对免赔额

  保险人只承担超过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81. 每案免赔额

  在每一次索赔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82. 每事故免赔额

  在每一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83. 每损失免赔额

  在每一次损失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84. 保险价值

  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单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按保单裁明的估价方法确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85. 定值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标的的价值金额的保险。

  86. 不定值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未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金额,而列明保险金额的保险。注:通常,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含有约定保险价值确定方法的内容。

  87. 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88. 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89. 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90. 赔偿限额

  保险单中约定的,当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损失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金额。

  91. 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有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

  92. 重置成本保险

  以重新购置保险标的的成本及费用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

  93. 基本保险金额

  指保险合同载明的经保险公司核准的保险金额。

  94. 最高给付限额

  对医疗费用设定的一个总的支付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限额以外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付。

  95. 分项给付限额

  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规定不同程度的给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付。

  96. 保险金最长给付期

  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的最高天数,或每一保单年度的最高给付天数。

  97. 免赔期

  免赔期即免除期,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时期内,若被保险人住院天数在该时间段以内,则相关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若住院天数超过该时间段,则保险公司承担超出该时间段部分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

  98. 免赔天数

  在收入保障保险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天数。

  99. 等待期/观察期

  在个人健康保险或伤残保险中,从保单生效日开始,到保险人具有保险金给付责任之日的一段时间。

  100.生存期

  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重大疾病当天开始,到其具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之日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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