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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育保险报销后怎样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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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庆生育保险报销之后要怎样领取呢?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生育保险如何领取的相关问题回答,希望大家喜欢!

  重庆生育保险报销相关事项

  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补贴(不包括婴儿费和超出支付标准的床位费)

  2、计划生育手术补贴(门诊和住院)

  3、产前检查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报销的前提是:不超出医保规定的药品和医疗项目目录。

  5、参保男职工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项目有:绝育手术、输精管复通手术。

  报销标准

  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70元;妊娠13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750元;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2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 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可报销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10%。

  按项目支付的范围是,根据《标准》,有以下8种疾病的: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6g/dl);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产科出血(出血大于1000ml);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急性脂肪肝;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的女职工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均按项目付费。

  3、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是:

  生育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4、计划生育手术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一级医院150;二级医院200;三级医院250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5、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定额支付)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6、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重庆生育保险报销项目及费用

  重庆生育保险协议医院地址及联系电话

  重庆生育保险不予报销的费用有哪些

  重庆生育保险如何报销及标准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岸区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报销流程+材料

  报销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5、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6、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重庆市生育保险报销后怎样领取

  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1、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从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2、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3、尚未完成生育分娩的,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之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4、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持《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并由本人就近选定1家协议服务机构。其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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