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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种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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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种金融债券

  什么是特种金融债券?对特种金融债券的知识进行了解之后,下面学习啦小编来告诉大家发行特种金融债券是什么?

  特种金融债券的概念

  特种金融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国债回购业务开展后,少数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在实际运行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买空卖空国债,利率过高,期限过长,资金用途也不合理,扰乱了货币市场秩序。使大量已经到期的国债回购合同不能按期履约还款,出现了严重的资金拖欠,拖欠金额达数百亿元。

  对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予以高度重视,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于1995年8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还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请示》,根据《请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成立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指导、协调各地区。

  各部门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清欠措施。作为清偿的一项措施,国务院在国发[1996]20号文《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还债确有困难的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发行一定数量的金融债券,用于偿还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发[1996]244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机构、期限、利率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特种金融债券的特点

  在设计特种金融债券时,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措施,规定:

  1、发债机构仅限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的金融机构;

  2、发行对象仅限于机构,不得向个人发售;

  3、发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清偿场内证券回购债务;

  4、要求采用记帐式发行方式,以防超冒发行和假券风险;

  5、发行完毕后,发债机构和持券人必须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托管手续,且发债机构必须以自有资产或担保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券本息的兑付,发债机构必须将资产抵(质)押手续都办妥后,才能进行债券的交易,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抵(质)押资产的价值及状况变化要求发债机构对其抵(质)押资产进行调节;

  6、特种金融债券用于回购时,回购融资额不得超过回购债券面值总额;

  7、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只能在事先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了结算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银行只能卖出债券或只能从事正回购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委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指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个人不得参与债券交易;

  8、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原则上采取“钱券对付”的方式进行;

  9、发债机构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选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偿债基金专户,按距债券到期日的远近交纳不同比例的偿债基金;

  10、发债机构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向投资人充分披露信息。以上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及兑付风险。与以前不规范的证券回购相比,主管机关在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方面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都要严厉得多。这些措施的采取,不仅适用于特种金融债券,而且对于其他券种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发行与交易,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特种金融债券回购,其交易结算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办理。

  持有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回购市场,要先将其持有的特种金融债券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托管,开立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帐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向对方出具“特种金融债券托管证明”。

  持有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金融机构可委托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特种金融债券用于回购。

  全国统一的特种金融债券回购市场采用询价谈判、逐笔成交的方式进行。即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订统一格式的“特种金融债券回购协议”,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特种金融债券及资金的结算手续。

  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批文;

  (二)《金融机构法人营业执照》;

  (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四)发债机构或担保单位的资产抵押证明。资产抵押证明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用于抵押的资产不得小于所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金额。发债机构要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产抵押合同,规定所抵押的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等手续。

  非发债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参与特种金融债券回购的,须提供以上(二)、(三)项资料。

  特种金融债券回购期限分为五档:7天,20天,30天,60天,90天。

  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

  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申请(地方性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申请由分行转报总行);

  经交易场所确认的证券回购债务余额;

  公司董事会同意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决议;

  特种金融债券发行章程;

  公司长期资产产权证明材料;

  公司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担保协议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发债机构资产抵(质)押手续已办妥的证明;

  担保人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清偿回购债务承诺书;

  公司证券回购债务清偿计划;

  公司及担保人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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