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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旅游纠纷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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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下列损害行为列入旅游投诉范围: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二)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三)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五)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六)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凡在我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以上各类损害行为之一的,投诉者可以向我国旅游管理机关投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旅游纠纷实际情况,处理旅游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以下我们把各省市旅游投诉电话提供给游客,以供游客备用。

北京:010-65130823天津:022-28359093
河北:0311-5814239山西:0351-4031616
辽宁:024-861122吉林:0431-5609246
江苏:025-3418185浙江:0571-5117419
福建:0591-3325044江西:0791-6269965
河南:0371-5902180湖北:027-84774670
广东:020-86678333广西:0771-2612216
上海:021-64393615重庆:023-63890134
内蒙古:0471-6965978陕西:029-5261437
黑龙江:045-3630431甘肃:0931-8826860
安徽:0551-2821763新疆:0991-2831902
山东:0531-2963423宁夏:0951-5014265
湖南:0731-4717614青海:0971-6159841
海南:0898-5358451四川:028-6654780
云南:0871-3537361西藏:0891-6834193
贵州:0851-681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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