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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庭辩论的口才技巧

时间: 楚雯1870 分享

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那么在法庭上需要怎么进行辩论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律师法庭辩论的口才技巧,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律师法庭辩论的口才技巧

1)不离准绳。

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

2)讲究分寸。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

3)注意辞令。

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4)灵活变通。

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5)烂熟于心。

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6)抓住重点。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第一,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如果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根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第二,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第三,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实,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如果法庭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根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谋略运筹

1、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

律师要通过认真查阅起诉书。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案件的情况,做到知已知彼。心中有数, 为辩护意见的形成和谋略的运筹打下基础。

2、形成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的形成,是律师对案件情况加以综合。分析归纳的过程。也就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谋略运作设计。这就是要求律师,不仅对案件情况非常熟悉,对各种情况融汇贯通。而且对重要情节了如指掌,对所涉及的专门知识和枝术性问题完全弄懂。在这个基础上,再分门别类研究各种材料,抓住事实和法律两大问题,形成辩护的意见和方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与所指的犯罪事实无关或部分有关,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如果事实存在,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以及过失。初犯、年幼、未遂、中止、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和认罪态度好诸多方面,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具体辩护论点究竟怎么样确定,要因案而异,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但律师在运筹中要有主见,不能心中无数。

3、撰写辩护词。

辩护词是辩护人对一个案件的结论性意见,其内容依据辩护意见而来。就其阐述的观点而言,可分为无罪辩护、有罪减轻辩护、免除刑事责任辩护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辩护的表态辩护。对辩护词的要求是:除事实清楚,列举证据客观可靠,说理充分,引用法律得当。还要根据辩护内容决定篇幅长短,切忌冗长空洞。遣词造句力求确切,合理、合法、不言过其实、哗众取宠。有一些律师出庭辩护时不写辩护词,拿个便笺或在笔记本上划几条所胃“提钢”轻率地发言辩护,既不庄重,又不严肃,其往往也有差错。殊不知,撰写辩护词的过程。往往是在头脑中形成或完善辩护方案的思维过程。辩护词,既是律师对案件总的评价和发表意见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衡量律师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的标志。

4、写发问提纲和辩论提纲。

写辩护词时,对案件尚未解决的疑难问题或者有争议需要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搞清的问题,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先写出提钢,以便在法庭调查时发问。对发表辩护词后,公诉人答辩中可能提出问题,可能涉及到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等方面的问题,律师也要列出提纲,事先充分准备,防止辩护时出现被动。这是律师谋略运筹中的一个技巧。从辩护实践看,律师在辩论中出现失误较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庭审前准备工作较差、随机应变能力弱,临场乱说一通,言不在理,语不合法,难免“走火”。总之,出庭前的准备,对法庭上进行辩护与辩论至关重要,应当认真做好,这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谋略运筹的基本功。

法庭应变技巧有哪些

提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可以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在一抢劫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包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你捅了他几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吗?””当然是一刀。””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他在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特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凶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部案情。由此可见,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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