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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成功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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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了民事纠纷,需要上诉的时候该怎么写上诉状呢?学习啦小编精心为大家搜集整理了民事上诉状成功范文,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上诉状成功范文篇1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成功范文篇2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区XXXX路XX公寓X号楼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XXX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一审法院在明知XX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判决,纯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XXXXXX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2014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2013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

  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客观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责无旁贷,但上诉人不该承担他不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同时被上诉人在还款过程中态度积极,还一度将现住房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极力阻止致使贷款未能成功。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出发,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34万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张借条外的其他借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

  上诉人:

  年 月 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成功范文篇3

  原告:张**,女,身份证号码:5102261944121***** ,地址:**市**镇大田村6组80号,现住***老林场,电话:158259***** 。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半南城商业步行街66号3-3,组织机构代码:795873277.

  负责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

  一、判令被告与原告张**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

  二、判令被告负责对原告予以伤残鉴定。

  三、判令被告对原告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四、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体损害,一次性赔偿医疗费 1万

  元,后续疗费 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 万元、营养费 5 万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1 万元、护理费 1 万元、误工费: 1万元、交通费 1万元、伤残赔偿金 10万元,后续整容费 1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万元,合计 61万元。(不含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

  五、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12年1月1日至雇佣关系解除为止之日的工资,以每月最低工资1050元计算,并按《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市政府令第106号规定,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生活费,车费200元每人。

  六、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由: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及劳务报酬纠纷

  事实与理由 ;1999年8月,联通合川分公司在华蓥山三汇林场夸寨子山顶修建通信网络基站机房,当时联通合川分公司请我为修建基站工程搬运材料,煮饭等事务,该公司觉得我忠厚老实,于2000年2月,该公司基站房竣工后需要一个能长年累月,坚守不离的人值守人员。当时,该公司基站负责人周涛,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认为聘请我最适合,因为我年纪大,一个人在深山山顶静得下心看守,没有哪个年轻人愿意干这样的工作,于是决定我为基站机房作值守员,但该公司负责人提出用工协议以我的儿子王小华的名义签订,由我实际工作,况且当时的这个用工协议也由他人代签,王小华根本还不知道,从那时至今日,我已坚守基站岗位13年多,为了做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专门在山脚下搭建了临时的工棚居住,常年无照明电,都是点煤油灯作照明,十多年来吃尽苦头,生活十分艰难。

  2001年5月6日,机房天线因雷电击引起的高温灼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2011年8月12日 ,为排除机房高温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开空调降温,当即空调高温冲击倒地,全身被烫伤,面部毁容,现场目击证人有黄文敏、杨世菊、杨延明、徐育成。该公司恶意拖延抵赖,两次都未予医疗报销,烫伤直到现在都未痊愈,遭遇亲友的嫌弃与疏远,内心难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无比的伤害。

  2013年1月2日下午5:28时,一伙盗贼手持钢钳,钢据锯,手锤等作案钢据,企图盗走机房里的空调,被我即时发现后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报警,三汇镇派出所报了案,在我将空调从室外般进屋内的过程中导致胸部,背部严重挫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至今未痊愈,该公司依然恶意拖延抵赖,分文未支付医疗费。

  2012年2月7日、2013年8月13日、2013年10月22日,原告先后到北碚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白癜风,烫伤,白癜风,最后一次复查医生告诉我是多次外伤及工作环境辐射有关所致的白癜风,这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这是我以前从来不知道的医学常识。

  另外,该公司从来没给防辐射衣服穿戴上班,长期接受强度辐射,且经常吃住在基站里面,现在身体有出现眩晕、持续头疼、视力下降、心脏不适、失眠、乏力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疑是辐射职业病。

  为了索赔我身体的伤害赔偿,我连续不断的向被告及市、区信访办提出赔偿请求,主张我的权利,却遭到该公司五次报警,把我带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虽然没有拘留我,却给我一张公安局行政处罚单,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却没有负责人签字,更没有被处罚人签收。这五次分别是:

  2012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13年5月18日。

  更为恶劣的是2012年3 月4 日,我在该公司办公室请求伤害赔偿时遭到负责人赵长春对我人身攻击,将我年近70岁的老人推搡倒地,险些丧命,让我的身体与精神遭到严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61万(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323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