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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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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犯罪案例

  现阶段,随着社会财富的快速增加,一些财务人员禁不住诱惑,突破道德底线,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以下是学习啦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财务人员犯罪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财务人员犯罪案例篇1:

  案例1 :某置业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以担任公司会计出纳毛女士利用职务便利、扣取占有公款13.4万余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毛士士如数返还该笔钱款并办理财务账册移交。在法院的主持下,毛女士返还了该公司明细账,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退还钱款之诉不予支持。

  毛女士2005年1月受聘担任该公司的财务,后兼任会计出纳工作。2007年5月11日,公司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毛女士不要再来公司工作,随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同年10月中旬,该公司以毛女士占有公款15万余元,诉至法院。

  案例2: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期间,陈某利用其担任番禺区一电子厂财务会计,负责该厂员工工资计算和发放的职务之便,每月在工资表格合计栏上,加大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的金额。然后,陈某在交给银行划拨工资的工资划拨明细表上,以其弟弟和男朋友的名义虚设两个员工账户,使加大的金额划拨到自己的工资账户及弟弟、男友的账户上。经审计,两年期间,陈某加大工资额共计人民币782101元转入账户并占为己有,且用于日常消费。

  去年6月3日,该厂出纳员在打印银行清单时发现账单异常后,陈某即向电子厂领导交代侵占钱财的事实,并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电子厂责任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庭审过程中,陈某承认控罪,没有辩解。

  财务人员犯罪案例篇2:

  犯罪嫌疑人黄某于1994年7月至1999年1月在凤山县凤旁林场先后担任会计、供销科副科长职务,1999年1月至2001年3月借调到凤山县林业局任会计会计,2001年4月调到凤山县平乐乡政府工作,任副乡长职务(副科级)。经检察机关查明,黄某在凤山县凤旁林场、凤山县林业局从事财务工作期间,通过巧立名目向单位借款、公款私存、虚假冲账和携款潜逃的方式共挪用公款15.3万元、贪污45万元。黄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经凤山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2012年3月23日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凤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凤山县法院以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财务人员犯罪案例篇3:

  案例一:2009年,宜新石材公司高岭土经营部出纳江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系统漏洞使多笔收款变成一笔收款,再将这些不上账的资金转入个人户头,侵吞、骗取单位公款126万元,具有较高的隐蔽性。

  案例二:如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查处的李建军挪用公款一案,李建军在萍乡市卫生学校总务处任校产管理员兼财务助理期间,利用收取学校各项学费的便利之际,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认购基金牟取私利;宜春市工商银行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温振华,贪污银行办公经费7.8万元,用于赌博。

  案例三:贵溪发电有限公司一临时工段燕,利用担任出纳职务便利,从2010年起,伙同其丈夫吴悠,通过盗用、偷盖其他财务人员保管的财务专用章和财务审核密钥等方式,将5300余万元公款陆续转到她个人账户。段燕一案给国家造成16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至今无法追回。鹰潭市中院一审判处吴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段燕无期徒刑。

  案例四:2015年应聘到南昌市一家国有建筑公司任会计的27岁大学生魏兵,因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侵占104万余元,被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案例五:2010年,上饶市师范学院出纳夏晓英(已判刑)等3名财务人员,因沉迷“六合彩”,铤而走险打起了公款的主意。3人集体挪用公款600余万元购买“六合彩”,最终全部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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