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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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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侵害或可能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照民事审判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以追究侵害者违法行为的活动。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篇1

  [案情]

  被告人黎伯伦,男,69岁,四川省古蔺县人,农民,住该县石宝镇芦荫村,因本案于2002年4月22日被逮捕。

  2002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黎伯伦从自已家中携带镰刀、火柴到小地名叫“麻湾” 的责任地清除田边杂草积肥备耕。至下午1时许,锄完杂草的被告人黎伯伦,将杂草堆放在田里,用火柴引燃焚烧杂草的过程中,一阵强风吹来,把燃烧的杂草部分吹入田坎边的山林内,致林中枯叶杂草着火迅猛燃烧,从而引发了一场森林大火。后被闻讯赶来的村民用数小时扑救,才将大火扑灭。该场大火烧毁古蔺县石宝镇芦荫村面积为457.7亩林地内的成材树木29070株,幼树778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万余元。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2002)古检诉字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伯伦犯失火罪,以及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万余元,于2002年7月22日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判]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黎伯伦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巳构成失火罪,应予刑罚处罚。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且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系残疾人,失火后积极参与扑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黎伯伦失火犯罪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万余元应予赔偿,但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和被毁林地的现状,判令经济赔偿无条件支付,达不到复垦和挽回国家、集体经济损失的目的,只能判令其在一定的年限内补种幼树,逐步恢复原状。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第72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第2款之规定,该院于2002年8月1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黎伯伦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令被告人黎伯伦自2002年10月至2007年8月补种古蔺县石宝镇芦荫村被烧毁的林地457.7亩,29848株。

  宣判后,被告人黎伯伦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并主动提前20天开始履行判决种树义务,目前已植树2000多株。

  [评析]

  本案案情简单,但是涉及公益赔偿应当怎样判决和适用法律?成了争议的焦点,并出现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及过失对国家、集体财产(林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以公诉方式提起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处还从未有过先例,至少说在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是没有过这样的判例的。为谨慎启见,不致使判决结果成为一张空头支票而失去它的作用,可商请检察机关撤回附带的民事公益赔偿诉讼,仅就失火罪定罪量刑是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笫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等规定,应该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国家、集体财产损失41万余元。是否赔偿得起? 并不是由审判程序来考虑的问题,至少说这样判是没有错的,也尽到了法院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法审判是原则,判决结果应当与有效执行相结合考虑,否则,判决后得不到有效执行,等于没有作出该判决。根据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判决巨额赔偿,显然属于盲目的不当判决,被告人终身及下一辈人都无法清偿,只能是给国家、集体一张法律“白条”。而判令恢复原状,虽短期内办不到,也不完全就能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但有可行性。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也能够承受,他自己恢复不起时可以让他的子孙来恢复。恢复原状的办法除了补种幼树,不可能再有更好的方法来解决。因此,要判决种树,量刑时则要把补种树苗的问题考虑进去。如若判处被告人实刑,就要等刑满释放后才能补种或者就地服刑补种,但均不现实并且执行起来很困难。分析被告人失火原因,完全是一种过失的犯罪行为,是应当预见自己在森林边焚烧杂草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才给国家、集本财产造成的重大损失。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非故意,失火后被告人积极扑救,表明被告人并非想让自己的纵火行为把森林烧毁,因此.采取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所以适用缓刑是符合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的,判决被告人缓刑、补种树,可以使烧毁的林地尽快得到再生利用,而补种树苗不需要投资多少经费、技术,树苗能就地取材,被告人完全能够承受,既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也能起到惩戒犯罪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火意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又能起到逐步弥补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作用。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之后,作出缓刑补种的前述判决,引起了全国新闻媒体及法学界专家的广泛关注,同时也符合社情民意,深得当地人民群众的拥护,并且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开创了先河,值得认真加以总结。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既体现出我国《刑法》的严厉,又确确实实地表现出古蔺县人民法院灵活运用法律,结合实际,为弥补、挽回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所作出的一种符合客观实际,并且相当有人情味的温情判决。这从被告人自觉履行种树义务,社会各界予以高度评价中得到了证实。说明该判决具有创造性、可行性和前瞻性的特点,是一个值得借鉴和进一步探索的成功判例。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篇2

  2010年,被告戴望相、班志华等六人在安宁市县街镇下元良村委会小箐口村民小组落水洞进行非法采矿,其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价值达44.3512万元的损失,而且已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为此,安宁市检察院向安宁市法院提起公诉,并对该六被告给予了刑事处罚,之后,安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起诉六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4.3512万元的环境损失和3万元鉴定费。该案经昆明中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由六被告人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损失44万余元的调解协议。该款进入“救济资金专户”后,安宁市林业局向“救济资金专户”管理人申请试用该笔赔偿金,经中院审核,同意了申请人的申请,“救济资金专户”管理人向申请人拨付了44万余元,该款已全部用于“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集中植树,涵养水源,修复生态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篇3

  2011年1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17.21万元和评估费132520元,该笔费用将用于治理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七里湾大龙潭水2009年11月、2010年2月两次爆发污染,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致使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农村、单位人畜无法继续饮用。对法定监测部门昆明市监测中心和嵩明县监测站连续出具的《监测报告》,法院予以采信,确认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至今仍然处于污染状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形式,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应当多样化。除了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更多地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环保组织,甚至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国家正在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希望该案的实践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起到推动作用。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篇4

  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畜牧小区项目自2008年6月起,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与生猪养殖户签订了《昆明市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小哨三农生态畜牧园项目承包合同书》,养殖户就进入畜牧小区从事生猪养殖至今。由于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以下简称大龙潭)水于2009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致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污染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给予三农公司责令停止生猪养殖,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环境后评估评审结果和现状通知其立即停止畜牧小区建设,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10年3月9日,官渡区环保局向官渡区法院申请执行畜牧小区停止养殖的处罚决定。三农公司先后于2010年3月2日、4月15日分两次向官渡区环保局缴纳了50万元的行政罚款。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畜牧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经环境监测部门对大龙潭水检测,氨氮指标于3月5日达到峰值。至2010年1 2月6日最近一次采样监测,大龙潭水质相关指标仍超标。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篇5

  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在负责开发建设动植物园和儿童乐园项目的过程中,擅自占用2万平方米左右的林地。涉案项目尚有2500平方米山体土壤裸露宕口地块,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开采山石遗留状态,景区管委会未在该地块进行任何建设。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区管委会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用途并赔偿损失,立即将项目区域内裸露的部分土地进行复绿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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