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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大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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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话,是要写在纸上,才能够更完美地表达。那么,给人大的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给人大的一封信范文,供您参考!

  给人大的一封信范文一

  人大的同志:

  您们好!

  我以前非常信任你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才给你们写信!可是我向你们反映的问题,过了快半年了还没有看到任何进展!而且这个问题还在恶化!我非常的失望!对你们的失望!对中国政府的失望!这是我上次向你们反映的问题:

  希望人大可以为我们几十万的民办高校学子说句公道话!

  民办大学为什么被放在高等教育的角落?

  为什么民办大学不能和国办大学享受平等的待遇?

  为什么民办大学的学生享受不到和国办大学的学生一样的待遇?

  为什么?

  为什么?

  民办大学的学生放假回家铁路不给半价优惠,如果有幸买到半价票,有的车站比如:北京所有车站,广州站……会把学生扣留下来,补票或者让家人或朋友拿钱来取人!这是事实,可以去调查。这是为什么?为什么?我们为什么要忍受这样的歧视,我们虽然不是通过高考考取的,但是我们还是想好好学习才来上大学的,受教育难道不是每个人的自由吗?可是教育部门给我们的是一个公平的教育环境吗?

  民办大学的学生如果不自考(文凭考试将取消)学校只可以发一个写实的文凭,为什么我们同样和国办大学学生一样(可能更努力)的学习四年却得不到国家的承认呢?为什么?这难道不是歧视吗?

  这两个问题是民办大学的学生最关切,也是最感觉教育部门,社会的歧视的事。当然民办教育问题不仅仅是这两个问题,问题实在太多!这正是给我们的政府机构有作为的时候。温说了一句话:中国的问题太多太多。所以才要政府,所以人民才放心的用钱来给你们来整治来治理!!我们的期待太多太多。

  等等还有好多好多不公平的事,我希望人大可以去作一翻调查。这个问题是关系到几十万大学生的最实际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几十万个家庭的重要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如果没有一个享受公平的受教育的机会,那还是和谐吗?

  几十万的民办大学生会期待你们的答复和作为!谢谢您们!

  现在这个问题不仅没有解决!而且更加的恶化!民办大学现在的处境是被国办大学在挤压!被边缘化!政府教育部门现在不仅没有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还在用国办大学来收购,用政策来使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大学倒闭!现在的情况是国办大学开设二级学院或者下设学院和民办大学竞争,民办大学能有前途吗?

  国家不仅不鼓励不给予政策支持而且还用各种政策来限制民办教育的发展!实在让人质疑人民用血汗钱养的政府是为谁在做事?

  近段时间有几件事非常让人震动!深圳发生民工集体抗议,要求加工资!可是政府部门却用暴力镇压!不管是什么理由!政府所提的人性化,和谐社会在哪?民工集体抗议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可是这样镇压带来的负面效果是非常的恶劣的!只会影响政府形象!而且也不利于解决问题!

  还有一个信息:厦门戴尔总部一位中国员工加班卒死,我们的政府部门怕得罪戴尔调查结果是,意外伤害!不是工伤!!!!而且政府部门的领导亲自说:戴尔很生气,后果很严重!悲哀啊!这就是我们用血汗钱养的政府部门!这就是我们的政府!看到这些我真的不想评论!我评论有什么用!到了这种地步,我们普通老百姓只能忍气吞声!因为我们没有权利!没有实力来解决!

  有个事实我想拿出来说说:日本经略中国的时候,中国的伪军是日本军队的两倍!(可以去调查)这是为什么?研究历史的学者道出原因!因为当时的中国人民受苦受难,当时的中国政府不作为!不为老百姓做事,贪污腐化!压迫人民!人民只会受政府的苦,没有得到好处!日本军队知道这个道理!所以它小小的日本敢来,小日本用钱用利益来让中国穷苦人民为它做事!所以小日本能找到比它多两倍的伪军来对抗中国人!这是中国人的悲哀!是耻辱!是现在政府需要警醒的!老百姓是很实在很现实的!也是很势力的!谁给他好处跟谁!中国现在没文化的人很多!而且中国教育本身的很多问题带来中国国民素质的底下,中国老百姓现在和那时强不了多少!我是从穷地方长大的!对老百姓我非常了解 !

  一句话!老百姓用血汗钱养的政府!要为老百姓做事!为穷人做更多事!

  政府的透明可是加大新闻媒体的 舆论监督!加大人大的监督!减少政府不必要的权利!加大整治腐败,不作为!要严惩!不拘一格降人才!中国的人才很多!很多的热血青年!可是往往这些热血青年不甘于和腐败分子为伍!被那些不作为却打压人才!这是历史的罪人啊!

  不像说了!要说的太多!你们不苯!你们可能更有办法!但是我希望要行动!你们没有理由!也没有借口!因为你们的工作就是解决问题!你们只有做的更好!因为你们是在吃老百姓的饭!也许资本家不这么想!可是你们的旗号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要讲信用 !

  给人大的一封信范文二

  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志愿者正在推动一项公益活动,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帮助!我们希望您在2017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修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的议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签字,以维护夫妻双方利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债权人利益。

  一、立法现状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一)《婚姻法》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婚姻法解释(法释〔2003〕19号)

  《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答复,最后一句话:“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案件判定情况

  (一)根据婚姻法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三种情况可判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第一种: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第二种: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第三种: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借债,另一方都不知情,三种情况夫妻另一方都很难举证:

  第一种情况,夫妻另一方借款时未参与,无法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当时如何约定的;

  第二种情况,即使夫妻有财产约定,夫妻另一方都不知有借债,无法证明债权人事前知道该约定;

  第三种情况,夫妻另一方不知债款资金流向何方,无法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只能证明债务远远大于家庭生活日常支出,但法官通常不会支持此证据。

  (二)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有很多判为夫妻共同债务。

  1.有利用与“债权人”之间原有的经济关系所形成的资金往来证据,进而由夫(妻)一方出具借条,伪造虚假的借贷关系,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在与配偶方的离婚诉讼中多得财产的目的。(虚假债务)

  2.夫妻一方以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借款,实际将借得的钱款用于非法活动(赌博、赌球、吸毒)或配偶另一方不同意其经营活动,且配偶一方或家庭并未分享债务利益,但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很难举证,很多案件判为夫妻共同债务。(恶意举债)

  因此,“24条”出台后,造成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院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较多,这也助长放高利贷行为,放高利贷的人明知夫妻一方不同意借款,也敢放高利贷,只要夫妻一方名下有房产、有稳定工作,可通过法律途径拍卖夫妻一方房产、查封工资。

  特别是夫妻双方离婚后,伪造虚假的借贷关系,造成没有签字的夫妻一方背负着巨额债务,还要抚养着孩子,这不是法律的初心。

  四、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本意,也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所以,我们倡议: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签字。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湖南省全国人大代表刘绍英、湖南省全国人大代表卢平;福建省全国人大代表曾云英;江苏省全国人大代表李甦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兼书记处书记崔郁;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兼联络部部长李霭君;全国政协委员骆沙鸣;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上述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业人士针对“24条”修订都提出过主流意见和焦点建议。

  我们倡议以全国政协委员骆沙鸣的建议修改“24条”, “24条”可修订为:“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同时,夫妻双方的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只有双方共同作为借款人签字画押方可认定为共同债务。仅一方签字的都视为其个人债务,配偶不负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签字,这即维护了夫妻双方利益,也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孩子、为了家庭、为了国家,请全国人大代表支持和帮助共同修改“24条”。

  衷心地感谢全国人大代表!

  2016年9月5日

  给人大的一封信范文三

  全国人大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我是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闫店乡的社会公民李如凤,关于我市土地局多年来对土地违法案件申请法院执行期限的误解提出一点见意,供两会各位领导和代表参考。我市处于辽南沿海开发地带,也是违法建筑的高发地区,所以对于土地管理急为重要。多年来我市土地局因对土地法的误解,使我市的土地违法建筑行为,基本上都没有得到及时制止。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无法计算的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因数。原因是没有按土地法的规定执行。《土地法》83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我市土地局下处罚时全给90天时间,等房子盖完开始住人了再申请法院拆除,说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法明确规定是15天,土地局为了能得到一定的好处,就给他90天时间。这问题我近几年来通过书面等方式向市委市政府等领导反映过,也直接多次找过土地局和法院,因我是一个普通公民没有地位等原因,没有得到任何领导的重视,也没有纠正。

  在2011年9月我又找新上任的土地局局长王太勇,他也认为法律之间可能有点冲突,打了个文件请示大连市国土局法规处,让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答复。大连市国土局始终不给作出书面回应,我也亲自到大连国土局找过法规处陈处长,他口头答复我说土地法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确有冲突,现在正在修改,修改完的土地法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就不是15天,改为60天了,现在咱们大连市都是这样下的,他也不给书面答复。我因为全国人大制定法律,都是通过北京各大院校的法律专家研究制定的,不可能有漏洞和冲突。因此我要求瓦房店市国土局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和国土资源部打了两个请示函,我亲自到北京找政法大学法律专家和国土资源部作个解答。

  政法大学的法律专家答复是,土地法没有漏洞,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冲突。国土资源部给我的答复是,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你的找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解释。

  回来后正好我市快要召开人大会,我写了个提案,把土地局的函和政法大学的法律意见书都附在后面,找到瓦房店市人大王主任,他当时把刘;吴;高等几位副主任叫来,说我提的问题很重要,又按排刘主任找人大代表,又叫吴主任和我接谈。吴主任说,你反应这事我们肯定当事办,不作为代表提案,也作为群众信件找有关单位解释,肯定在人大会闭幕后给你个答复。我们答复不了找大连人大,大连人大答复不了找省人大,省人大答复不了找全国人大。没想到后来给我的答复是,他们不管了,把我的材料转到信访局了。我到信访局去问,又转给土地局了。我告的就是土地局不执行土地法,告了一圈又转回土地局了。我到土地局找过数次就说没收到,后来我到信访局开了个证明,土地局又说答复完了,人大转的材料我们答复人大。我又反复找了数次,到2013年1月11日才给我作出书面解释。【“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规定要求必须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后才予受理,故我局只能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天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实施。…….第53条规定程序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后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要求必须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并在催告当事人后方能申请,也就是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115天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市土地局的答复,土地法就一点作用也没有了,等115天以后十节大楼也盖完了。这问题我反央到检察院,检察院到法院了解,得到的答复是,根据《行政强制法》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由土地局自己拆除。现在要是问我市土地局对违法的建筑物,处罚决定生效后多少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他就说土地法在前,强制法在后,得按强制法给115天后。要问应当由土地局和法院那家执行,他就不按强制法,说按土地法的规定我们没有执行权。土地局和法院两家互相沟通配合,根本就不想拆除任何违法建筑,原因就是涉及到他们个人利益问题。

  现在马上就要召开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希望这次大会不要专门念喜歌;唱高调。应当向提出的口号,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结合当前存在的事实问提,拿出纠正修改方案。

  以上我提的问题请人大各位领导和代表认真对待,如果真是法律存在冲突和漏洞,应当在这次人大会议进行纠正和修改,不要让腐败分子转法律的空子发洋财…….。

  李如凤

  2013年 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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