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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检察院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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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检察院的一封信


  书信既可议论,又可叙事;既可写景,又可抒情。从古至今,传世的书信名篇不可胜数。那么,致检察院的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致检察院的一封信范文,供您参考!

  致检察院的一封信范文一

  尊敬的周茂玉检察长:

  您好!打扰您了!我是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之一韩曙光,我公司于2008年9月4日与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在位于太原市迎泽大街上的山西人大招待所(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王慧光的租住地)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该公司涉嫌诈骗我公司274.2740万元。

  为了追回这些债务,我已经追讨了6年,往返于济南和太原,辛酸苦的滋味只有自己知道,可是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分局就是不予立案,以各种理由推脱。迫于无奈,我曾于2013、2014年间写信给山西省公安厅刘杰厅长、山西省委袁纯清书记求助,也曾在网上发帖求助,可还是没能追回我的血汗钱。我不想说杏花岭公安分局和王慧光之间有不为人知的交易,可是事实如此。我一个外地人,没关系没钱,却摊上这种不公的事情,我不相信就没有说理的地方,违法的人就能一直逍遥?执法部门就可以坐视不理吗?

  之前做煤炭生意的资金都是我找亲戚朋友借的,如今为了还钱,我已经变卖了房子等一切财产,身无分文,居无定所,更没有能力养活一家老小,爱人和孩子只能跟着我受罪,我对不起他们啊。就这样过着每天被债主逼债,提心吊胆,饱受煎熬的日子,何时是个头呢?我真是走投无路,人生悲催到了极点!

  12月13日在山西发生了讨薪农妇被打死在派出所的事件,这件事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同时也深深的刺痛了我的心。农妇是讨薪,最后赔上了性命,我是讨债,虽然还活着,却生不如死。谁能替我做做主,还我公平,追回我的债务?太原市公安局汪凡局长对农妇命丧派出所事件做出道歉,并说道:谁侵害群众的利益,漠视群众的疾苦,败坏我们太原公安的形象,那么我们市局就摘掉谁的帽子,就砸掉谁的饭碗。王儒林书记也要求从严从重处理农妇命丧派出所事件,为什么就没有人来管我的事呢?难道非要出了人命,领导们才会关注吗?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就是做表面功夫,走形式?我的6年心酸的讨债经历和我现在落魄的状况已经向山西省的有关部门反应多次,每次都是石沉大海,没有音信,难道就真的没人管吗?

  尊敬的周茂玉检察长,您曾在“12.13”案答记者问时这样说:将“12·13”案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对我所经办的案件,我终身负责!我深信您一定是一位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的人,我真诚的恳请您看到此信,可以抽出时间来了解案情,给我主持公道,让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王慧光还给我钱,把王慧光等一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附:案情经过

  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经人介绍于2008年9月4日与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在位于太原市迎泽大街上的山西人大招待所(王慧光的租住地)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买受方为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收货单位为中国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热电厂。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前,由于当时煤炭紧俏,应王慧光的要求,分三次给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订金及计划费共计人民币45万元(2008年8月30日从中国农业银行济南支行打款 20万,2008年9月1日及9月3日从中国农业银行济南东城支行分别打款15万及10万,以上45万元均从韩曙光个人账号转入王慧光个人账户做为定金)。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通过华夏银行济南高新支行我公司账户汇款至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第一批煤炭货款人民币220万元整,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在2008年10月3日(此时已超过合同期限三天,合同执行期是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9月30日,合同是一月三个列,但只发了这一个列)发给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电煤3453吨(合计:1450260元)。

  10月5日以后,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王慧光谎称又有两列车皮计划已下达,要求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煤款,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汇款至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账户煤炭货款人民币400万元,共计货款665万元。经多次追讨,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先后退回货款244万元,分别于2008年10月29日、11月19日、11月21日退回我公司账户货款60万、5万、168万。2008年12月23日谎说又给我们发了一列煤,结果只到了254吨(合计:127000元),之后说铁路计划下不来,矿领导调走了为由不再发煤。直至现在还欠我公司货款本金2742740元,本金加利息合计4191206.72元(截止2013年4月份)。

  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光曾有前科,声称被一个叫李彬的骗走他90万元。王慧光让我公司与他一起到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分局经侦队报案,我公司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到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分局经侦队多次报案,其工作人员推脱说是经济纠纷迟迟不予立案,我公司请他们多次吃饭后,他们竟然让我们找黑社会处理,极其不负责。无奈我公司派人于2010年2月10日又找当事人王慧光催了几次款,哪怕是把余下的煤按合同给我公司发送过来也行,王慧光却说:“我公安和检察院部门有人,钱我花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有本事你告吧。”期间当着我们的面,竟然多次给一检察长打电话,非常嚣张!

  我于2010年10月份又通过找人找到太原市经侦支队一个姓张的支队长,当时请他吃饭送礼花了一万余元,第三天经侦支队回复我们说是经济纠纷,不予受理。我们体会到王慧光的确有人,听王慧光的一个朋友说:他拿着你们的钱和公安天天玩,你们玩不过他,因为你们现在没钱了,在太原公安办事,没有钱是不可能的,有钱就是爹。

  2013年3月份我给山西省公安厅厅长刘杰写了关于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王慧光诈骗我公司一案的一封信。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于2013年4月份通知我去太原了解案情,当时是一个姓王的大队长通知的,因为那是我已非常困难,答应给我报销路费。由于个人原因直到2013年12月份我才过去。我认为有了厅长的批示,这次这个案子一定会落实好的,结果杏花岭公安局和太原经侦支队互相推诿,都说案子不该他们管,经侦支队一个女的说:像你这种案子多得是,我们管不过来,我们又不是要债的(有录音)。但是我说:为什么2010年我来报案时你们杏花岭公安局怎么管呢,现在为什么不管。期间我多次来往于太原公安局经侦支队和杏花岭公安局之间,直到2013年12月31日得到杏花岭公安局的通知让我过去,说案子他们受理了。当我过去的时候发现王慧光已在那里了,一个叫李凯的警官像调解民事纠纷一样给我们之间调解,我的心一下就凉了,这哪是在办案。王慧光期间又说给我2010年打了50万,我说我怎么没收到呢,他说你收不到可提供证据,李警官也说让我提供证据,我说我公司所有的账目都带来了,王慧光退款我公司收据都有,就是没有他说的50万你们可以去查,李警官让我去查,我说我又不是公安怎么去查,李警官一直在袒护王慧光(有录音)。后来李警官说你是不是给刘杰厅长写信了,我说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才写的,他说你给再大的官写信也没有用,最后还是我们说了算,也叫县官不如现管,他的这些话让人可笑。然后他给我单独做笔录,做完笔录签字时我说有几个地方需要补充一下,他说你怎么回事,这纸都是我自己拿钱的。我说实在对不起,刚才我忘了说了。当时我想不管你怎么凶我只要给我立案就行。做完笔录后他说从你们提供材料上看,王慧光构不成诈骗。我说你能不能查一下王慧光是不是虚假注册公司(王的一个朋友说他没有钱注册公司就是为了和你签合同骗你的钱),查一下他账户资金去向,他为什么给李彬90多万,他有多大的利润。李警官说这些证据需要我提供,我说这些都是你们公安查的,我们老百姓不可能查的,他说他问什么我回答就行,不问的说了也不记。录完材料后他说:你回山东吧,有事我通知你。

  春节前夕,王慧光及其律师多次打电话说只要我撤案,年前给我20万。我和他说只要你有诚意,给我钱后我就撤案,王慧光说:好就和你玩到底,看谁能玩过谁,非常嚣张,结果他一点钱都没给我打。春节过后(2014年)2月17日我打电话问李警官这是否过去趟,他说让我带上我公司和电厂的合同及发票过去,我就去了太原。见面他看了我公司和电厂的合同及发票后说:我一看这东西就知道王慧光没骗你,你谎报案子、诬陷他人是负法律责任的。我说:李警官王慧光说给我煤价是640元每吨,但是我给电厂的价格才626元每吨,你认为他说的对吗,不能光听他说,公司之间都是凭发票交易的。他后来让我回宾馆等他电话,又等了三天我没钱了就打电话问他案子的事怎么样了,他说你回山东吧,等我电话。我就回山东了。

  2014年3月5日我接到李警官不予立案的电话通知,我问他问什么不予立案(实际上自从他受理案子后我就预感到会有这个结果),他说了几个不予立案的理由:

  1、王慧光让我从电厂挣到了钱。

  2、王慧光给李彬的94万其中50万李彬做为活动经费及违约金扣下了(说是车皮计划下来我们不要的违约金,天哪,我们天天找他发煤,怎么会有违约,再说怎么会有50万的违约金,一列火车到我们山东才12万的运费)。

  3、王慧光一直在给我们积极退款(自2010年后至今一共才给我了不到十万元,这个理由我认为不合理)。

  我问了几个问题:

  1、是否调查王慧光公司虚假注册?

  2、王慧光为什么给李彬94万,王慧光有那么多的利润吗,他们的利润是多少?

  3、是否查王慧光的资金去向,是否有挪用转移资金的行为?

  4、通过杏花岭公安三个月的调查,王慧光到底还欠我们多少钱?

  5、王慧光提供的费用证据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

  6、王慧光是否把我们公司的钱专款专用?

  7、是否查一下王慧光带我们2009年10月15左右去杏花岭公安分局报李彬诈骗的材料?

  杏花岭公安分局李警官和张大队说以上几个证据需要我提供,提供不了不用说,说了也没用。我质问他们:人民公安有你们这样办案的吗,我们老百姓去哪里查,还让我们活吗。他们说你不服可向上级公安复议或向检察院申诉,可是傻子都能看明白,王慧光都把那些公安早就买通了,我一介平民能奈何,求助无门啊。如果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处罚,法理何在?天理何在?让人情何以堪?检察长大人处庙堂之高,手握法律利剑,一定会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我愿意对上述陈述的事实负法律责任。

  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

  韩曙光

  2015.1.26

  致检察院的一封信范文二

  致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国家目前的大环境下,我们的司法系统还这样办案,真的不能让人相信。之所以这样与您反映情况, 就是我可以用我的人格担保,所述事实如果有虚,可以用命补偿。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法官刘杰勾结当事人虚构拍卖事实、伪造拍卖文书涉嫌渎职犯罪一事,事实如下:

  一、案件经过:2004年大连碳纤维有限公司与大连咏泽碳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金州区 以下简称咏泽)因民事纠纷引发民事诉讼案件,该案历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长达三年多的审理以败诉告终,按照民事管辖权应由大连市中级法院依法执行,但由于咏泽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丹的丈夫时任瓦房店市市长,为达到她们占有他人更多财产目的邹丹等人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案件转到瓦房店市法院执行。对此公司及金州区中长村多次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但无果。

  二、违法事实:案件执行过程中瓦房店法院法官刘杰为讨好领导及谋取私利,根本不给偿还的时间将正处于生产中的兴科公司资产予以拍卖。

  1、低价评估:首先是将公司6500多平方米价值2500多万元的厂房、办公楼、锅炉房变电所及配套设备仅仅评估为792万元。而其首次委托的评估师竟然没有评估资格,经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才又重新改换评估师。兴科为此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其不予理会。

  2、虚构事实低价拍卖:由于在2002年用厂房作为抵押物向大连市农业银行金州支行贷款,该厂房第一权益人本应是农行。但刘杰等人为达到占有财产的目的竟然下达判决书宣布农行的抵押无效。之后刘杰等人先后对兴科的房产进行拍卖,由于均无人竞拍导致流派。但可怕的是不知怎么拍卖截止日是2008年9月1日,刘杰每次都在拍卖截止日前电话通知兴科及农行、中长村无人竞拍。但没有想到2009年4月26日刘杰却到兴科送达(2006)瓦民合执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8年9月2日将兴科房产以641.925万元的低价予以拍卖。

  3、伪造拍卖文书漏洞百出:

  首先经公司向瓦房店法院及其委托的大连钧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诚)查阅文件确认事实如下。2008年8月15日钧诚在媒体发布的拍卖公式明确指出竞拍截止日为2008年9月1日15时。而在法院及钧诚提供的文书中均竞买人登记时间显示为2009年9月2日。登记时间在竞买截止日之后。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竞买人登记后即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竞买保证金,如果竞买人不缴纳竞买保证金其登记应无效,本案瓦房店法院、钧诚拍卖行、竞买人始终没有向当事人提供和出示缴纳195万元竞买保证金的任何书证。

  第三在法院提供的2008年9月2日成交的拍卖报告中竞买人身份证传真件上清楚的留有2009年4月15日的日期,再次有力证明所谓的2008年9月2日的拍卖是虚构的是后期伪造的。

  第四瓦房店法院提供所谓的拍卖裁定文书的日期是2008年9月3日,即在2008年9月2日仅仅相隔一日法院的裁定即火速出炉。按照法律规定竞买人只有将全部竞买款项缴纳到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再将该笔款项缴纳到法院账户后法院才能够制定法律文书。而按照当时银行的流程无论如何在一天之内是不能够完成的。当公司向刘杰提出质疑要求其出示竞买人交款的证据时刘杰竟然说竞买人缴纳的是现金。将近700万的现金交易如何叫人相信?即便是缴纳现金也应该提供拍卖行和法院的收款证据吧,但刘杰等人对此正当请求根本不理会。

  最为不能理解的是,大连咏泽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在2006年11月29日下的(2006)金民合初字第500号裁定书裁定公司解散之日直十五日内由公司股东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也就是说2008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大连咏泽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没有主体资格,没有主体资格的主体怎么能做申请人呢?

  碳纤维欠咏泽债事实本身存在,可以再走评估拍卖的程序,可是他们走不了。邹丹为了把钱全部归邹丹所有,他们把咏泽在工商早就吊销了,(由于咏泽公司还有我49%的股份,权利也无法主张) 手续现在不全了。其实邹丹已经把企业欠咏泽的钱早就拿到手了,咏泽公司获得了2000万的利润,给我49%也近1000万,企业欠债也不过700万。主要目的是搞挎碳纤维在大连的发展为目的。

  今年在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不顾检察院的介入,强行把企业给停工了,一百多人的碳纤维及复合材料科研队伍,经过半年的时间已经支离破碎了。

  综上所述充分说明瓦房店法院法官刘杰勾结当事人、拍卖公司伪造国家法律文书涉嫌渎职枉法事实确凿,恳请贵院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但背后的黑手更是可怕,刘杰只不过是一个棋子,为了他们的目的,可以不管别人的死活。

  XXX

  年月日

  致检察院的一封信范文三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法院应支付我70万元的集资款一直拖着不给,我把情况反映给了(漯河市人大,市检查院,漯河市中级法院和省高院张立勇院长)在这样的情况下,郾城法院说给我10万,后来变成了5万元救济款,前提条件是我必须写个承诺书,郾城法院何国军院长,让我找郾城工信委靳国营主任,靳主任写好草稿后给何国军院长打电话念给何听,靳主任放下电话修改了一下让我抄写. 由于我生活困难,又有人找我要账,迫与无奈,我被迫写下承诺书,我现在留有靳主任所写承诺书草稿为证!(见靳国营主任的亲笔草稿复印件)

  漯河市郾城法院两位院长给我做思想工作:郾城法院王万松院长说(过了这村,没这店,这5万如不要,以后啥都没有,你要好好给我们合作)郾城法院主管院长何国军说,(省高院张立勇批示让公平解决,也没说让给你多少钱,你告到哪里,还是我们处理,就是不处理,你能怎么样,我要求看破产资金分配表,何国军不让看!说有本事你告去吧!)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出尔反尔,向漯河市人大汇报说:一定给解决,达到我满意,在下面威逼我写承诺书,“不追要集资款,不上访!”我要求同样情况,同样解决,别的几家集资款都已支付,也应把我的70万元集资款连本带息支付与我!

  漯河市郾城区法院低价出让国有资产,克扣集资款,疏通法院关系就可以领取集资款,威逼我写承诺书,我70万元集资款,给我5万元救济,威逼我不能上告,不能上访,我强烈要求看破产资金分配方案,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副院长何国军不让看,这里面有大疑问!请调查解决!

  第一次巡视组来漯河时,郾城区法院王万松院长,让我听他的,不要急!一定给我解决!可是巡视组走后,不解决,不见我!为什么我们同时集资的手续一样,别人可以领走,唯独我的不能领,我的70万元集资款到底在谁手中!

  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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