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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致企业主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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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致企业主一封信

  近年来,随着国内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在写信方面的需求也呈现出日渐走高的趋势。那么,环保局致企业主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环保局致企业主一封信范文,欢迎阅读!

  环保局致企业主一封信范文一

  企业界朋友们: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对企业的环保责任提出更严格的规定,如未办理环评进行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通过暗管排污等违法行为不仅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和排污,拒不执行的,还将被公安机关拘留。

  对企业而言,遵守《环境保护法》不仅是履行环保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自身持续发展的需要。如不及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个别企业将因环保手续不完善或违法排污享受不到市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甚至还将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最近环保部召开的相关会议也强调,2015年后将不再有“边建边办环评”的政策,更不允许“先建后补环评”的行为发生。因此,请在建或在产的企业主马上行动起来:抓紧办理环评手续和申领排污许可证。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多年来,广大企业界朋友对我市的环保工作给予了充分理解与支持!如今,在新《环境保护法》即将施行之际,期盼你们认真学习领会新《环境保护法》的涵义和精神,一如既往地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及时完善环保手续,建设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排查并消除污染隐患,为创建生态绿城、美丽晋江做出新的贡献!

  此致!

  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6日

  环保局致企业主一封信范文二

  企业界朋友们: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环保法》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被称作我国“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新《环保法》强化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力度;明确了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等严厉规定。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让我们共同努力,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科学理念,全面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切实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共建美丽南平!

  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16日

  环保局致企业主一封信范文三

  尊敬的企事业管理者:

  从2015年1月1日起,国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正式实施,这部被媒体广泛解读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较过去的环保法律法规增加了许多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对排污单位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多项更为严厉的新措施。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前夕,我局特以公开信的形式提醒各位企事业经营管理者在百忙之中认真学习一下这部新法,更希望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不要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被追责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排污单位的新增惩处措施主要有以下六条:

  一是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是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是未批先建直接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五是行政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是民事责任。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保护好我们共同生活的蓝天,是每个社会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环境污染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真诚希望您能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在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能够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让您的企事业成为推动柞水环保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一员!

  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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