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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计划生育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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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和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有关计划生育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范文,供您参考!

  有关计划生育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范文一

  全县广大群众:

  首先感谢你们多年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并向你们表达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广大群众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生持续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让计生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转变广大群众的婚育观念,各级政府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出台了一系列奖励优惠政策,现将国家和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优惠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村(居)家庭,便于你们掌握了解。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农村(包括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妻,独男户和两女户每人每年发放960元扶助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每人每年发放1080元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中,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可领取特扶资金,其中独男死亡的每人每年1620元,仅生育一女死亡的每人每年174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每人每年132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对经鉴定为三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分别发给1200元(三级)、2400元(二级)、3600元(一级)扶助金。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政策

  对于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自2011年3月起至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不少于20元(全年24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放弃再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夫妻,终身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2011年起,领证当年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

  五、长效节育手术一次性奖励制度

  自2011年以后,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村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自觉主动配合计生部门落实长效节育手术,对施行上环(皮埋)手术的一孩户,给予300元奖励;对施行绝育手术的二孩户,给予1500元奖励;对施行绝育手术的二女户给予3000元奖励。

  六、人口基金有关奖励制度

  对新入读大学的计生困难家庭子女,由人口基金项目资助每人2000元。

  七、城镇独生子女家庭提高退休金或一次性补助政策

  我县城镇户口家庭,夫妻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城镇企业职工和无职业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元。

  八、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

  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在计划怀孕前,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免费为夫妻双方提供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九、城乡养老保险奖励政策

  符合城乡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参保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城乡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参保的,其参保费提高30元的财政补贴。

  十、城乡合作医疗奖励政策

  我县农村人口,符合城乡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的对象,夫妻放弃再生育和双女绝育家庭,由政府免费为家庭夫妻及其子女办理新农合个人缴费手续(超过20周岁的子女除外),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及其子女(16周岁以内)报销住院费时,提高10%的报销比例。

  十一、早孕报告奖励政策

  对符合我省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的对象,在怀孕3个月内主动向村(居)委会报告孕情信息,并积极配合计生工作的予以奖励。其中一孩正常出生后一次性奖励200元;二多孩正常出生后一次性奖励400元。

  十二、中考加分奖励制度

  对农村独女领证户子女中考时加3分,对农村双女绝育户子女中考时加2分。

  XXX

  20XX年XX月XX日

  有关计划生育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范文二

  全乡育龄群众:

  你们好!你们辛苦了!

  人口和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国家、省、市和正安县先后颁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和《正安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实施办法》,制定了具体的生育政策,明确了公民法定义务,具体政策规定是: 一、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二胎,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农村适用的生育二孩的条件: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五)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七)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二、证件办理

  1、生殖保健服务证办理。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2、《二孩生育证》的审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提交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婚育证明,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或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村委会核实,由乡人民政府申报,须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十四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流出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且在到达现居住地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三、优先优惠政策

  1、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100元至500元的奖励费,并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月起,每月发给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主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另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费。

  2、 对独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子女,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大专院校)统招录取入学的,由市人民政府分别奖励3000元和2000元的助学金。

  3、对二女户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给予一次性不低于300元的奖励。

  4、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体检。

  5、对独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子女参加中考,在县内高中(包括职中)录取时给予加20分的照顾;在市内学校录取时按照《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加10分照顾;参加高考录取时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6、对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的未婚子女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独子户和二女户的夫妻,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720元。

  7、 独女户的夫妻,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1200元。

  8、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夫妻,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超过2000元的部分,给予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0元。

  9、对已婚育龄妇女自觉落实出生缺陷干预措施后,所生婴儿经县、市两级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机构鉴定有脑膨出、无脑儿、脊柱裂、脑积水等明显缺陷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至5000元补助。

  10、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居住的房屋属危房或人均建筑面积少于20平方米的,新建房屋可向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核准后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建房补助。 四、违法生育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3021)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1、对符合条件,未提出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300-500元罚款;

  2、对夫妇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基数的2-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12100-18100元);

  3、对不符合条件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2至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12100-18100元);对不符合条件生育两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4至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24200-30200元);

  4、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孩子女的,并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基数的0.5至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5、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比照非婚生育处理。 五、流动人口的权利和义务

  1、 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的权利。

  2、 外出流动人口在到达现居住地一个月内告之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义务。

  3、 外出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在七天内告之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义务。

  4、 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应在每年的3、6、9、12月的10日前在现居住地的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孕)检 并寄回有效妇(孕)检证明的义务。

  5、外出流动人口的在家亲属有协助村民委员会抓好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大事记

  1、计划生育立法以来,已累计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1900余件,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520万元;非婚生育最高征收社会抚养费25000元;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5件,执行金额46.8万元。

  2、今年5-9月份,全省正在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全省上下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采取超常规措施,全面扫清手术库存,我乡5月份共计完成各类节育手术200余例,各村重新修订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充实增加了“三代” (代管孩子、代看房子、代管土地山林)人员的包保责任,对长期全家外出逃避计划生育的家庭,将土地、山林等由村委会收回另行发包,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财产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处理等责任追究的内容。同时也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对夫妇双方均达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0月1日以来生育一女孩的免征社会抚养费;对夫妇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2010年10月1日以来生育一女孩的减半征社会抚养费和帮助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等关爱女孩的惠民政策。

  3、贵州省委、省政府对当前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于2011年6月30日出台了《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听党的话,跟政府走历来是你们的优良传统,舍小家顾大家历来是您的高尚品格。我们希望大家能够给予计划生育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使我乡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走上健康发展之路,使人口出生进入良性循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奉献出自己的力量。

  XXX

  20XX年XX月XX日

  有关计划生育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范文三

  全县广大群众:

  你们好!感谢您多年来对计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我县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告知你们,请帮助宣传、参与监督。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成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为止。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发放奖励扶助金120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奖励扶助金为1400元。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20元(其中市级提标24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480元(其中市级提标240元)。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

  四、绝育奖励:1、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确认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发给绝育奖励5000元;2、对农村依法生育的非双女户,确认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每户一次性500元的慰问金。

  五、养老优待: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对城乡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参保,在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另增加缴费补贴30元,增加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特扶对象(60周岁以内),由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其同事享受30元政府补贴优待政策。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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