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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流动人口一封信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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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流动人口一封信3篇

  每个城市都会有流动人口,我们都知道,流动的是人口,不变的是城市对每个人的服务和热情。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致流动人口一封信范文,欢迎阅读!

  致流动人口一封信范文一

  流动人口朋友们:

  您们好!

  欢迎你们来到东营区创业和生活。您在我区居住期间,我们将按照“同管理、同宣传、同服务”的原则,竭诚为您提供卫生计生服务,希望能为您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也希望您能够一如既往的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

  一、需要您配合做到的有哪些?

  如果您在我区有常住计划,请您在离开户籍地前到户籍地计生部门登记,并在到达我区后及时主动到所在社区或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报告您个人信息,我们将为您建立档案卡,以便及时为您提供服务。

  二、您在居住地可以享受哪些计生均等化服务?

  1、免费接受有关计生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保健知识的宣传服务活动;

  2、到现居住地避孕药具发放点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3、到现居住地所属镇街计生服务站免费进行查体服务,工作人员会将您的查体结果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反馈给您的户籍地,免去您来回奔波的辛苦;

  4、免费享受我区组织的孕前检查、孕期优生监护项目。

  5、享受生育异地登记服务。

  三、您在居住地可以享受哪些卫生均等化服务?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居住6个月以上者,可到所居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

  2、预防接种服务。居住满3个月的0-6岁的流动儿童,可就近到所居住辖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预防接种档案,并享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费接种服务;

  3、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为流动孕产妇和0-6岁的儿童建立统一的保健管理档案,并接受相关妇女儿童保健服务。

  4、传染病防控服务。免费参加有关艾滋病、梅毒、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的知识讲座及宣传服务并可以免费获得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的救治服务。

  5、健康教育宣传服务。免费参加我区组织的健康教育宣传、健康知识讲座、健康义诊等服务,提升健康素养。

  XXX

  20XX年XX月XX日

  致流动人口一封信范文二

  流动人口朋友们:

  你们好!

  欢迎你们告别家乡故土来到我辖区,为了能为你们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提供更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希望你们能够支持、配合我们做好以下工作:

  一、如果您是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民主、和平、前进街道范围内居住6个月以上,0-6岁儿童、孕产妇、已婚育龄妇女、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病患者请您及时到民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享受以下服务:1、为您进行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教育和健康咨询;2、依法查验和登记育龄流入人口的《婚育证明》;3、为您建立流动人口健康档案;4、为您免费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为您发放避孕药具,免费为您“查环、查孕”;5、优先落实好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二、如果您是新婚夫妇,若计划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请您携带户籍地出具的《生育证》、结婚证和户籍证明等手续,否则我们将按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生育查处。

  三、如果您没有办理《婚育证明》,请您及时办理,以备查验。

  最后,我们真诚地欢迎您在我辖区居住和工作,更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使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并通过我们的努力,使您有一种到家的感觉。

  XXX

  20XX年XX月XX日

  致流动人口一封信范文三

  尊敬的流动人口们:

  您好!

  首先,感谢你们为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的贡献,谨向你们和你们的家人致以亲切的慰问和美好的祝愿!

  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流动人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您是跨区居住的流动人口,请您在规定时间内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我们将以“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为宗旨,依法维护你们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优质服务,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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