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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感悟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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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法律制度是作为统治阶级的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它代表着最广大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司法为民行使人民的权利,为人民谋求利益。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司法为民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参阅。

司法为民心得范文

胡锦涛同志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和谐社会建设,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这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稳定、服务大局、打击犯罪、调处社会矛盾、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神圣使命。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必须以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紧紧围绕保稳定、保民生、保发展的大局,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推动工作科学发展上水平。

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的基本矛盾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首先要明确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有哪些新需求、新期待;其次是要明确司法工作与人民的要求有哪些差距,突出存在什么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司法审判涉及的领域更加凸显民生问题,不仅要保护人身、财产、婚姻家庭权利,还要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不仅要保护基本的生存权利,更要保护公民发展的权利。宪法和法律把公民的权利设定和保护到哪里,司法保护就涉及到哪里,其广度和深度与人民利率息息相关。公民在寻求司法保护时,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而且要求司法快捷高效;不仅要求实体上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司法要廉洁,而且要求司法要文明,不仅要求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要求司法要公开,充分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总之,公民权利保障的意识和要求日益增强,对司法保护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

从司法审判自身来看,司法能力、体制等诸多方面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改变这种现状,还需要一个较长期的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我们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将决定着司法审判事业发展的方向和结果,我们依靠谁,为了谁决定着司法工作发展的动力。胡锦涛同志讲:维护人民利益,是党的根本宗旨和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的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这一重要论述,指明了检验司法审判工作的根本标准,也就是说司法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人民说了算。所以司法审判工作如何发展,也要问计于民,谋利于民,发展依靠人民。一是不能脱离人民群众,不仅要拓宽监督渠道,让人民行使充分的监督权、知情权,而且要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权的行使,用群众的语言,群众的感情和群众能接受的方式解决群众的司法需求。二是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把司法保护覆盖到边沿群众,确保社会公平正义。邓小平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在农村。中国社会是不是安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我国的协调发展是城乡统筹发展,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应当把为农村农民利益提供优质司法保障作为重点,只有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稳定,实现司法的价值和目的。三要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切实做到司法为民,要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增强亲近群众,体恤群众感情,学会团结群众和群众打成一片,共同维护一方平安的能力。下大力气解决司法不公、不廉、效率低下、作风粗暴的问题,以优良的作风、过硬的本质、良好的司法保障取信于民,真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司法为民心得体会范文

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大法宝,也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扫除障碍,引领发展的重要法宝。我们过去取得的成绩和进步,得益于思想的不断解放;完成新阶段的目标和任务,更需要继续解放思想。在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中,人民法院如何通过解放思想活动,更新司法观念,创新司法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显身手,值得我们深入探索。

一、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解放思想的目的和核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审判活动。审判工作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那么,从事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是否有必要解放思想?回答是肯定的。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于公正司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在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适用、审判机构设置、审判模式、审判管理、法官遴选、法官考评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些不完善的地方已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实现,急待我们不断改进和完善。要解决这些些问题,只有通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调查研究,科学实践、大胆探索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那又如何才能真正解放思想呢?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解放思想,必须紧紧围绕“司法为民”这一条主线进行。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也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用好权、办好案,为老百姓排难解忧,也就是说司法要为人民服务。偏离这一条主线,司法就背离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背离其根本宗旨。这是党和人民所不允许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不通的。人民法院解放思想不坚持“司法为民”的指导方针,就会导致胡想蛮干,违法办事,践踏法律,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前些年的解放思想活动中,一些法院没有根据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况和特点,认为解放思想就是敢想敢干多收费、搞创收,不少人民法院还开办公司,参与经营,并产生各种经济纠纷,严重偏离人民法院的工作性质和要求,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这些沉重教训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必须围绕“司法为民”这一主线,把解放思想中提倡的“敢想敢闯敢干”与“依法、科学、责任”结合起来,在合法、科学的尺度内负责任地、扎扎实实地干起来,经得起人民的评议和历史的检验。这才是人民法院真正的解放思想。

二、坚持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解放思想的着力点。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本质,也是司法的终极追求,更是司法为民的前提和必然;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有可能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惠及老百姓。这些年,人民法院始终致力于对司法公正的不断追求,从多角度、多形式、多层次实践司法公正,取得可喜的成效。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准确率、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人民法院当前的司法公正水平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影 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因素还不少。我们必须借这次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契机,深入分析当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因素,通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审判工作规律;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投入更大的决心、勇气、精力去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实现的问题,千方百计解除制约司法公正的难题,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实现解放思想的真正目的。我们要通过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克服司法审判活动中因循守旧思想,强化改革创新意识;克服自满保守思想,增强危机忧患意识;克服狭隘封闭思想,增强开放和作意识;克服片面发展思想,树立科学发展意识。这几个方面思想解放成果落实到审判实践中来,就要紧紧围绕司法为民这一主线,运用科学、发展、开放、创新、为民的观念来理解法律,在解释和运用法律之中赋予时代价值观念,使法律的适用显得更加合情、合理,使法中有真情、法中有真理,真真正正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评价;就是要不断提高司法效率,“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要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就是要在诉讼中加强调解和协调工作力度,使被喻为东方司法之花的调解制度在化解矛盾、和谐诉讼、构建和谐社会中开放得更加艳丽多姿;就是要 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文明的服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他们提供更加方便、文明的诉讼环境,尊重他们的人格,倾听他们的呼声,为他们伸张正义。这才是我们所要的解放思想。

三、深入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解放思想的具体措施。 上文已述,由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在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设计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不完善地方,这些地方已严重地制约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影响司法公正、文明和权威,阻碍我国民主和法治进程,必须加以改革。党的十七大也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们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要服务于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之中,体现在司法改革的力度和成果上。当前,我区各级法院要着重抓好审判委员会、立案工作、级别管辖、审判监督工作、执行工作、案件管理和质量评估体系、法官助理制度等七方面改革。在改革中逐步完善案件管辖制度,避免外界干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突出审判委员会的最高审判组织特征,推进审判委员会专业化建设;完善便民措施,及时准确依法立案,防止诉权滥用,浪费司法资源;建立和完善案件的监督和考评机制,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要把握好改革的原则、方向、标准和重点。在改革中要坚持党的领导,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我区实际出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改革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的愿望,必须鼓励人民参与,倾听人民呼声,必须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和评判。总之,要通过改革,优化司法职权,规范司法行为,建设符合我区法院工作实际,符合司法规律,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审判工作机制,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四、加强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解放思想的重要保障。 解放思想和队伍建设是相辅相承。只有不断解放思想,才能实事求是,客观地了解当前人民法院队伍现状;才能打破论资排辈、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安于现状、固步自封的旧框框,建立切实可行的队伍建设机制,改善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完善法官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健全教育、监督、惩戒并重的廉政惩防体系,完善队伍的选拔运用机制,形成能者上,庸者下,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位置。让德才兼备、发展潜力大的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充分激发队伍的活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专业文化、道德修养等多方面素质。只有解放思想,才能保持和发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秉公裁判的司法优良传统;才能坚决反对门难进、脸难看、生、横、冷、硬、摊的衙门作风,使队伍具有更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人民的信赖和拥护,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的实现。队伍建设好,队伍的思想就更加活跃,干警素质更高,更能主动学习,开动脑筋,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观念。这样又有利于我们解放思想。毕竟解放思想是一项长期的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解放思想将永远伴随我们对客观世界改造的全过程,不可能一蹶而蹴。要深入持久地解放思想,必然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来做保障。

  司法为民心得体会

胡锦涛同志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中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司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一环,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防线。“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正坚定的向法治社会迈进,社会转型阶段的利益重组过程中,是否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它关乎民心向背,关乎党和政府形象,关乎社会稳定,关乎人民群众利益,关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就像德沃金在其不朽名著《法律帝国》中的描述的那样: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法院,而法官们,则是帝国的王侯将相。今天的我们,在人民法院工作,是一种光荣,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神圣的使命。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人民群众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建立法院,不是为了建一座宏伟壮观的帝国之都;人民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权,也不是为了法官的尊荣显贵。如果不能用手中的法槌击出公平与正义的时代最强音,如果不能以信念之火让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熠熠生辉,法院与法官,就会在当今伟大的时代,失去存在的价值。

肖扬院长曾经说过“一心为民’是公正司法的精神支柱,这根支柱一旦倒塌,法官将沦为私利的俘虏,司法将成为违法者的帮凶。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广大-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和道德底线。

天视我我民视,天听我我民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我们义无反顾!司法为民不是一个装点门面的宣传口号,需要我们用热血和汗水去兑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是人民法院的时代责任,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

落实司法为民,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是关键。崇高的事业,始于平凡的努力。一位智者曾经这样说过:把一件简单的事情做好就不简单,把一件平凡的事情做好就不平凡。司法为民,就是对日复一日平凡甚至琐碎的工作毫不懈怠;司法为民,就是在一个个案件中为点滴的公正奔波操劳。正是这平凡的努力,正是这点滴的公正,体现着新时期树立崇高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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