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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政治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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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治考研的复习过程中,要准备好哪些东西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收集整理的考研政治必备知识点以供大家学习。

  考研政治必备知识点(一)

  (一)倡议内容

  一是各国承诺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捍卫二战成果和战后秩序,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共同维护国际和地区包括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二是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三是中国和东盟国家承诺全面有效完整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加快“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尽早达成“准则”,并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地区互信合作机制建设。

  四是域外国家承诺尊重和支持地区国家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努力,发挥积极和建设性的作用,不采取导致地区局势紧张的行动。

  五是各国承诺依据国际法行使和维护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二)2016考研政治考点链接

  南海问题作为2016年时政材料分析题仅次于中国与联合国关系的第二大预测。

  近年来,本应通过直接当事国谈判协商解决的南海争议问题,被炒作成南海和平稳定和航行自由问题,甚至有域外国家高调介入。这对各方都是不利的。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低迷艰难,东亚地区本被视作增长的引擎。如果地区热点问题突出,甚至成为紧张局势的发源地,就会影响域内域外投资者和民众的预期。实际上,各国依照国际法在南海自由航行一向不存在障碍,而南海的和平稳定则需要各方以和平行动共同来维护。

  中国始终坚持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南海争议问题。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为保持南海十几年的平静作出重要贡献,各方应继续全面有效落实,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争议,坚持以建设性方式处理分歧,不断增进政治互信,深化海上务实合作。中国愿与东盟国家共同努力,争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早日达成“南海行为准则”。中国有信心与东盟国家一道,把南海建设成为造福地区各国的和平、友谊与合作之海。

  考研政治必备知识点(二)

  1.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与哲学基本问题是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一样,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就是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不过是放到了社会的角度言说而已:社会存在就是全部的客观世界,由三部分构成: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及其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因素;而社会意识也就是人的意识。

  “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又是历史的剧作者。”人的基本存在方式是实践,对于由人构成的社会,其存在和发展的全部内容就是不断进行的实践活动。因此,在构成社会存在的三个部分——物质资料的生产及其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中,只有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地理环境是实践客体的一部分,人口则是社会生活的主体,但人口不能主观决定社会的发展,理由很简单,人对客观世界的改造程度是由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决定,条件和手段是主体不得不顾及的限定。所以,生产方式而不是人决定社会发展是人类社会物质性的集中体现。

  生产方式是劳动者主体与劳动资料(劳动手段)的结合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水平的标志就是劳动工具,工具表现生产力水平,同时区分开诸如石器时代、铁器时代、青铜器时代等不同的社会经济时代;劳动资料是生产资料的一部分,劳动者主体是否拥有生产资料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在随后的政治经济学中,马克思深刻地认识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性质,归根到底是因为劳动者没有掌握生产资料。此外,在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我国分配制度中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动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最大的不同也是实质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的生产资料拥有不平等,而后者在生产资料的拥有问题上是平等的。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关系虽然决定社会其余一切关系,但它本身并不是全部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分为物质的和思想的两个层面,只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才是生产关系,因此,生产关系的外延比社会关系小,社会关系包含生产关系,这也是2001年文科多选题17题一个题支所考察的考点。

  社会意识分别有三种完整的区分:①个人意识与群体意识;②社会心理及风俗习惯与社会意识形式;③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式和作为非上层建筑的意识形式。在这三个区分中,需要厘清的是后两个区分。社会心理及风俗习惯是自发形成的,而社会意识形式则是系统性的。在第三个区分中的“意识形式”并非第二个区分的“社会意识形式”,后者是一个专有名词。但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式首先必定是系统性的社会意识形式,上层建筑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因而并非所有的社会意识形式都是上层建筑。自然科学既非社会心理及风俗习惯,亦非上层建筑,而只是社会意识形式。总结来说,社会心理及风俗习惯肯定不是上层建筑,属于作为非上层建筑的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式中,只有具有阶级性的才是上层建筑,其余的也属于作为非上层建筑的意识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上层建筑的意识形式我们称之为社会意识形态,它并非上层建筑的全部,而只是上层建筑中的观念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另一部分是包括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政治上层建筑。

  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依赖性的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即是说,社会意识归根到底由社会存在决定,但是这种决定并非泾渭分明、当下发生的。社会意识的存在和发展、社会意识内部的相互作用以及对社会存在的能动反作用,这都是其相对独立性的表现。

  2.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统一于生产方式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就是社会的基本矛盾之一。

  生产力是人类改造自然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质力量,表示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考研中对应的就是2014考研的大热门——生态文明。在2013年4月海南调研时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这一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生产力高度的提法与生产力的内涵是一致的。事实上生产力就是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能力。因此对应实践的三要素,生产力有三个基本要素:作为媒介的劳动资料、作为客体的劳动对象以及作为主体的劳动者。毋庸置疑,劳动者是三个基本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现代社会劳动者能力大幅提高,原因仍然在于标志能力水平的劳动工具——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先进生产力的主要标志和集中体现。

  生产关系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客观的物质利益关系,并不是人们的主观愿望。就比如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这是客观的,无产者必定被雇佣,这是客观无疑的,他们选择被谁雇佣是他们唯一的自由。

  狭义的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着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产品分配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最基本的、决定性的,是区分不同生产方式的客观依据。因此,分析社会的根源都要着重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文中所提及的雇佣关系根源是所有制正是这一点的体现,在政治经济学中,我们也会学习到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也是落实到了所有制上,既然商品经济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其基本矛盾就是生产商品劳动的私人性和社会性即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两重性之间的矛盾。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与变化,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尤其是当生产力被生产关系束缚时,这种反作用尤为突出。反作用的好坏归根到底还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取决于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状况。生产力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准,所以作用好坏全在于能否推动生产力发展。

  考研政治必备知识点(三)

  建设法治体系

  (一)法律的概念和发展

  1.法律的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识,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1)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2)法律的特征

  第一,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保证实施。第三,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从体现的意志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从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的本质要求;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2.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指引作用。通过授权性规范(可以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不得做什么)和义务性规范(应当做什么)来实现。

  (2)预测作用。对具体法律关系或法律后果的预测。

  (3)评价作用。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价。

  (4)强制作用。对违法犯罪进行制裁,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得以实现的保障。

  (5)教育作用。实现方式: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学法守法用法;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警示;通过表彰法治建设先进人物,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环境。

  3.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1)法律制定(立法)。法律制定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立法原则: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2)法律执行(执法)。行政执法原则:合法性、合理性、信赖保护、效率等。行政执法的主体: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在一定范围内)。

  (3)法律适用(司法)。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原则: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法律遵守(守法)。在法律运行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三)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

  1.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1)我国宪法的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2)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3)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a.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保障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方式。

  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少数民主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c.基层民主制度:居委会、村委会、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主要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

  (4)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2.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

  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诚实信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刑法基本原则: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

  3.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

  (1)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2)非诉讼法,包括仲裁法和调解法等。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1)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要坚持立法先行和立改废释并举;二要保证法律规范的质量;三要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以及民意与立法的对接机制。

  (2)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一要增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可实施性;二要完善法律实施体制以及法律设施;三药提高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

  (3)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一要科学配置权力;二要规范权力的运行;三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四要严格对权力的监督;五要加强对违法用权的责任追究;六要健全权益救济机制。

  (4)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一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二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三要加强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专门队伍和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5)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一要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二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三要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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