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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复习政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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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复习政治知识

  在政治考研复习过程中,你掌握哪些知识点了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收集整理的考研复习政治知识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考研复习政治知识:创造人生价值

  价值来自于人的所作所为。真正的价值实践并非阅读他的文章,聆听他的陈词,而是观察它的所作所为,也就是他的实践。所以,价值是用脚步走出来的。价值并非是用梦想诠释的,而是用行动演绎的。有价值的人是使自己留下实践足迹的人。开动你的脚步,就是开动了你的价值。价值并不单是在衡量结果,而更重要的是在追求中的过长,那就是“经历的价值”。

  人生价值的追求是一个不懈奋斗的实践过程。如果仅仅将选择停留在意识、观念的层次,对于价值实现来说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如果将选择仅仅局限在某一具体的行为上,那么对于人生价值实现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追求人生价值的实现必须要不懈地奋斗,不断地实践。这主要包括两个基本的要求:第一,朝着一定的价值目标,不断地努力,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生就是一个不懈的奋斗过程。不努力,不奋斗,再完美的理想,再完善的设计都是空想,都奕得毫无意义,充其量不过是潜在的状态。对于大学生来说,尤其需要强化这种认识。现代社会充满激烈的竞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是残酷的弱肉强食、你死我活,但却必然造成优胜劣汰。毫无疑问,这是社会进步的内在推动力。因此,一个人无论是在生存的层次还是发展创造的层次,要对社会所贡献,实现人生价值都要不断学习和实践。第二,在追求人生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必须敢于和各种来自自然、社会、自我的困难、障碍进行艰苦斗争,善于实践。不同的人所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是不一样的,但是,任何实现人生价值追求都不可避免地在不同的程度上要与各种艰苦条件、困难作斗争。青年大学生从校门到校门的特殊社会境遇,加上父母的百般呵护,使得不少人在这个问题上缺乏充分的心理准备,因而表现出意志薄弱,缺乏实践的毅力。当面临来自身心、社会、人为或自然等各种困难和危机时,容易产生简单否定的极端情绪和做法,这不仅不利于促进人生实现,而且导追求人生价值目标的放弃,甚至是毁灭。艰苦奋斗,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亦是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在我国追求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历史时期,艰苦奋斗无论对于个人生存发展还是对国家的繁荣进步都是极为重要的。所以

  没有自觉理性的实践是盲目的,不付诸实践的理性是无意义的,只有自觉地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以社会主导的价值目标为取向,以个人的实际条件为起点去进行人生价值的理性选择,并以坚韧的毅力顽强地与各种困难和障碍作关键,为自己所做的选择负责,不懈地朝着选择的目标奋斗,人生价值实现才可能由理想变成现实。

  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人通过实践活动,不仅生成自我,认识自我,同时也改造自我,创造自我。以往人们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自我,根本原因在于不能从实践出发,不能以实践的思维方式认识人,理解人,往往不是从人的全面性上,而是从人的片面性上认识人、理解人,结果把人抽象化了。离开实践活动,不从实践的思维方式出发,就容易使人对自我的认识导入神秘的领域,变成“宇宙之谜”。

  马克思主义创立了实践的思维方式,才真正回答了如何正确认识人、改造人、发展人、完善人的问题。因此,人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实践中不断生成、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是历史的具体的人。从这里,我们不难领悟到,人要认识自身,就必须跳出“自我中心化”窠臼,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在实践的活动中,认识自我,把握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只有这样,人才能不断走向自由自觉,不断由“小我”走向“大我”。

  人生主要是过程而不是结果,离开了过程,结果毫无意义。过程是圣母,结果是娇子。人生的过程往往是平凡的。不要离开平凡的过程而去追求耀眼的结果。正是不懈的创造平凡过程的人,也就是创造着显赫的结果,创造着伟大的人生。

  考研复习政治知识:民法基本原则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 1986 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强迫或胁迫。

  (3)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考研复习政治知识:宪法的特征原则

  宪法的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宪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规定国家权力的归属,规定国家权力的职责分工、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

  2.确认国家制度,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

  3.确认和规范公民基本权力和义务,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4.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所有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是无效的。

  3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人权保障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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