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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提分集训营(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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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提分集训营(高频考点)

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提分集训营:一般销售行为及特殊业务增值税
  一般销售行为及特殊业务增值税核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一般销售行为及特殊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第二部分 进项税额的核算
  第一部分 一般销售行为及特殊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一、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也称为当期购进扣税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结果大于0,交税,计算结果小于0,留抵税额或退税。
  二、一般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1、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价款是否含税,按以下方法进行判断: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
  (2)普通发票的价格往往是含税的;
  (3)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则是不含税的;
  (4)零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是含税的;
  (5)价外费用的价格是含税的;
  (6)隐瞒的收入是含增值税的。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5)航空运输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三、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售价;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平均售价;
  (3)无同类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
  【总结1】组价公式:
  ①只征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视同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总结2】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也按上述顺序确定销售额。
  【总结3】如果是外购货物用于投资、抵债、捐赠的,题目没有特别告诉售价的,直接按照买价作为视同销售额。
  【例题】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将本月采购入库的一批食品70%捐赠给灾区,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计算该公司的销项税额。
【答案】
销项税额=60×70%×17%=7.14(万元)
  四、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让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销售方式税务处理
商业折扣(折扣销售)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额,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实物折扣 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
销售折让 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例题】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款500万元,考虑到与购买方长期合作,给予4%价格折扣,并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单独注明;由于购货方及时付款,给予2%的销售折扣。
要求:计算生产企业的销项税额。
【解析】销项税额=500×(1-4%)×17%=81.60(万元)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分类 税务处理
一般货物 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 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例题】位于M市区的一家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百货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要求:计算百货商场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解析】
  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3-5.85)÷(1+17%)×17%+2.34÷(1+17%)×17%
  =1.02(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
  =(10.53-5.85)÷(1+17%)×5%+2.34÷(1+17%)×5%
  =0.3(万元)
  3、还本销售
  不得扣减还本支出,还本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
  4、以物易物
  交换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带包装物销售货物
  (1)带包装销售货物按照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3)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一般货物(含啤酒黄酒) 如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提示】
  (1)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
  (2)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例题,考题节选】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个月前收取一餐厅啤酒包装物押金10000元,本月初到期,餐厅未返还包装物,按照销售时的约定,这部分押金即收归商场所有。
  【解析】
  商场的销售啤酒逾期的包装物押金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0000÷1.17×17%=1452.99(元)
  【例题】某白酒厂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白酒,并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00元;同时收取单独核算的包装物押金1000元,尚未逾期,计算此业务酒厂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答案】
  销项税额=(100000+1000)÷(1+17%)×17%=14675.21(元)
  6、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主要看直销员扮演的角色以及向谁收款:是否是中介?
  (1)直销员非中介,直销员向消费者收取款项,直销企业向直销员收取款项,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直销员是中介,直销企业直接向消费者收款: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7、贷款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贷款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总结】
  (1)不得扣减利息支出。
  (2)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新增: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8、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9、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销售额确定(新增)
  (1)名词解释:
  清算机构:中国银联;
  发卡机构:发放银行卡或信用卡的银行;
  商户:消费场所;
  收单机构:商户的开户行。
  (2)结算环节
  环节①:消费者刷卡后,发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除商品款;
  环节②:发卡机构扣减应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后将余额转入清算机构,并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
  环节③:清算机构扣减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收单机构;
  环节④:收单机构扣减应收取的收单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
  (3)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卡机构 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 向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 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 分别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
收单机构 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 向商户
  五、差额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差额计税业务主要是营改增相关业务,具体如下:
  1、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提示1】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2】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服务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下列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动产租赁17%、不动产租赁11%)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4、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6%)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5、客运场站服务(6%)
  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旅游服务(6%)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3%)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包括: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的建筑服务。
  8、房地产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提示】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在确定销售额时,均不得扣除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价款。
  9、劳务派遣服务
纳税人计税方法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6%税率)
差额纳税
简易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5%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征收率)
差额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5%征收率)
  【例题】M劳务派遣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缴纳增值税。2018年4月获得含增值税劳务派遣收入400万元,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320万元,支付给本单位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80万元。M公司4月份应纳增值税( )万元。
  A.0.81
  B.1.81
  C.2.81
  D.3.81
  【答案】D
  【解析】应纳税额=(400-320)÷(1+5%)×5%=3.81(万元)
  【提示】差额计税的扣除凭证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不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题】(2017年)对下列增值税应纳税行为计算销项税额时,按照全额确定销售额的是( )。
  A.货款服务
  B.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C.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D.经纪代理服务
【答案】A
【解析】选项B、C、D差额征收增值税。
  第二部分 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时,其扣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对于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若标明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
  3、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7年6月30日之前开具的:180日;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360日;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17年6月30日之前开具的:180日;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360日。
  逾期认证和逾期申报抵扣的,看原因,客观原因的可以继续认证和申报抵扣,非客观原因的不可以抵扣。
  三、特殊项目进项税额抵扣
  1、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题】2016年6月5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请问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案】
  2016年6月,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办公大楼       1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0
  贷:银行存款             111000000
  2017年6月,企业相关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0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0
  (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题】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将购进的一批瓷砖用于新建的自建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该批瓷砖为2017年1月购进,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40万元,已计入2017年1月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要求:进行2017年4月的增值税处理。
  【解析】企业进项税额转出金额=40×40%=16(万元)
  (3)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2、道路通行费进项税额(新增)
  (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没有取得电子普通发票的按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1)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按照“买价×13%”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生产或提供11%、6%等税率货物、服务,按照买价(或金额)×11%。
购入途径扣税凭证用途进项税额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3%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加工17%税率货物 买价(或金额)×13%
生产或提供11%、6%等税率货物、服务 买价(或金额)×11%
进口或者流通环节购入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1%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加工17%税率货物 买价(或金额)×13%
生产或提供11%、6%等税率货物、服务 扣税凭证上的增值税额
  (2)2018年5月1日起,税率调整,对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影响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核定扣除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地区实际,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①核定方法
核定方法具体操作
投入产出法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成本法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农产品耗用率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参照法 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耗用率
  【例题】2018年3月某酒厂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投入产出标准为1吨玉米生产0.6吨白酒。企业期初无农产品余额,本月购进100吨玉米,买价为300000元。本月销售43吨白酒,则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元。
  A.24734.51
  B.31240.77
  C.36551.7
  D.39000
  【答案】B
  【解析】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43÷0.6=71.67(吨)
  农产品平均每吨购买单价=300000÷100=3000(元)
  核定扣除的扣除率采用销售货物(白酒)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进项税额=71.67×3000×17%÷(1+17%)=31240.77(元)
  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纳税人取得相关凭证但由于非客观原因造成逾期的,不允许抵扣。
  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规定: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提示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示2】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
  【提示3】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提示1】非正常损失是指纳税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提示2】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提示】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5、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适用税率
  (2)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小规模纳税人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购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017年7月1日之前: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1-13%)×13%
  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1-11%)×11%
  【提示】用于生产17%货物的适用13%。
  2018年5月1日及以后: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1-10%)×10%
  【提示】 用于生产16%货物的适用12%。
  (3)在产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在产品产成品的账面价值×(在产品、产成品所耗外购货物或劳务成本÷在产品、产成品总成本)×适用税率
  【提示】在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应该以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的税率或扣除率为准计算,而非以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的税率或扣除率为准。
  6、进项税额的扣减
  1、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的适用税率)×所购货物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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