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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谚语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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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商法、国际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法律谚语内涵,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谚语内涵一

  1.(美)休尼特法官说,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他强调的是正义的必然性:只要有权利就有救济,有伤害就有补偿,有罪恶就有惩罚。这其间都有必然的联系,这是法的权威性所在的。凡行法所保护之行为者,法必保护其效果的实现;凡行法所禁止之行为者,法必惩罚之。 尼特法官的这两句法谚并称为“正义二论”。 休尼特还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可以看见的方式实现”。 有人把休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由于没有全知全能的上帝,我们不可能发掘一切事实真相,我们只能在经过历史发展起来的、现行有效的规则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最大可能的发掘和推究,力求一个最合乎正义的结果。这其间必然有一些遗漏,但这是由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决定的,我们不能够因为这种有限性就全盘否定正义的必然性,就妄自菲薄,不去探究事实真相;也不能妄自尊大,以为理性可能穷尽一切,苛求法律发现全部事实真相。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由于理性的有限性,我们在历史上建立了种种探求真理的方法方式,这就是程序规则,这些规则是历史理性,是为了保证我们的先验理性能够始终在正当合理的沟渠里有效运转而不至于泛滥成灾的。

  历史理性(后天的/经验的)和先验理性(先天的/逻辑的)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也就是说,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虽然程序正义是为实质正义服务的,但现行有效的程序正义对每一个司法者来说,就是正义的天律,是正义的必要条件,必须毫不犹豫的遵照执行。

  没有正义的程序,是不可能导致实质的正义的,我们必须对此抱有深深的警惕。

  法律谚语内涵二

  19世纪英国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是一句非常有名的西方谚语,意思是没能在有效期限得到恢复和补救的正义,即为非正义。

  如何看待这句法谚呢?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人们的认识差异很大。正义作为人类一种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它是个人、国家、社会的一种应然之则。那么正义的原则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约翰?罗尔斯对正义主导原则的界定具有典型意义。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总之,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我们说,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确定不是唯一的和最终的,现代社会中,除了罗尔斯确定的正义原则之外,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还有多个正义原则。但是,平等及其不平等的补偿原则无疑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正义,它的实质就是平等。”

  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是指从内容上追求一种结果公正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不考虑结果只追求过程公平的正义。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划分,在司法领域有人又称其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一般说,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和实体法律行为的公正,程序正义是程序法和司法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根据实体正义,应更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

  为各方所共同接受,案件的处理结果要使各方当事人和国家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而根据程序正义原则,案件审理必须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规则进行,只要按照规则程序办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那么都是公正和正义的,否则,一个细小的程序纰漏,就可能导致整个案件审理被认为是非正义的,因而判决就是无效的。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强调的是正义的时效性,即正义的社会效果,强调被损害的权利必须及时得到救济和补偿,而不能让权利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接受另一轮的煎熬;罪恶必须及时地得到清算,而不能任由犯罪人在法外逍遥自在,这都是正义的必然要求,是正义的内涵之一。贝卡利亚在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就刑罚和犯罪之间的关系说到,“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刑罚与犯罪之间的期限如果过长,刑罚和犯罪之间的联系给公众的感觉就比较薄弱,刑罚的惩戒作用就比较小,而受害人的伤害就比较持久;同时,及时有效的审判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种保护,让有罪的人尽快得到审判,不致受拖延的审判之苦;及时有效的审判,也是保障不幸遭受审判的无辜之人不受拖延的审判之苦、尽快得到正义的审判的要求。可以说,“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或公正内涵的确定,也需要借助于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评价。某些行为的正义或公正性,甚至可以用效率作为量度。”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强调正义是即时正义,若迟来了,就不是真正的完美正义,这是一种应然逻辑。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播过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3月的一天,一个老人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安局举报一个发生在13年前的案件,1995年12月20日,老人的儿子因为劝架被同学用刀子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凶手投案后,一个月后被释放,被宣布是过失杀人,并且不满14周岁,撤销案件。随后,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老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他根据自己的了解,坚信凶手户籍资料中的年龄可能被修改过。之后的12年里,老人一直在寻找凶手真实出生日期的证据。现在,老人终于带着三份证明材料推开了公安机关的大门,公安机关决定重新立案侦查。后来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确认凶手的户籍资料被改动过,并且找到了凶手真实年龄的证据,确认凶手在案发时已满14周岁,将凶手绳之以法。老人花了13年的时间,付出了极大的艰辛,终于等到了正确的处理结果。但是他并没有获得正义,因为他13年的精力付出和精神伤害很难得到补偿。但在某些情况下,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这是一种现实主义的实然逻辑。就是说,若正义迟到了,但对于当事人的所有创伤还能完全弥补的话,就还是正义。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在没有人身内容的情况下,只包含财产内容的时候。因为人身是无价的,一般是无法弥补损失的。在只有财产内容的情况下,迟到的正义什么情况下才是正义?我认为,主要应从客观上来看,看当事人在客观方面的损失是否得到全部补偿,当然也要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看当事人是否感到补偿达到其要求。

  有人认为,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理由如下: 第一,正义是永恒的。无论什么时候,正义就是正义,不会因为时间的延续而有所变化,不会因为时间的先后而有质的变化。第二,当事人诉讼的最大期望值就是正义。有时当事人历尽艰辛,得到了迟到的正义,但是这种正义是当事人不惜代价所追求的正义,尽管它迟到了,但最终还是得到了。第三,社会对法院的最大期望值也是正义。不管这种公正是经过一审之后就得到的公正还是经过二审之后得到的公正,或者是经过再审而得到的公正,都会得到社会的承认,都会被认为是公正的实现。第四,法院审判案件的最大期望值也是公正。法院和法官的职责归根到底是通过对案件的审判,来体现法律、法院和法官的公正。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只不过太绝对,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迟到的正义无法弥补错误,已经不是真正的正义了。

  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这种说法受到众多批评。有人认为,把“迟到的正义”看作是正义,是对冤假错案的鼓励,我认为这种观点有点偏激,虽然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的说法过于绝对。

  法律谚语内涵三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1、法官地位是中立的,不主动调查事实,事实应当由当事人提供;

  2、法官所探求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只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加以还原;

  3、法律是专业的技术,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具体应用到个案中,得出相应判决。

  4. “任何人不得因为思想而受处罚”是古罗马法谚。意思是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只是行为。为了保护 人类的思想自由,国家对人的思想只能进行引导,而不能进行强制。更不能因为别人思想“复杂”,就视为“异端”,搞残酷 斗争,无情打击。社会的价值观是多元的,只有承认多元价值,并予以包容和尊重,才能有和谐社会。当然承认多元价值,并 不是否认主流价值。主流价值要靠教育和宣传来引导人们自觉认同,不能动用强制手段来惩罚。

  “腹诽罪”就是典型的因思想而受处罚的案例。汉朝的颜异为官廉洁正直,曾因直言进谏惹恼汉武帝。不久,有人告 发颜异,说颜异的一位客人,曾议论某项诏令初下时有不恰当的地方,颜异当时在场,不但没有应声反驳,反而嘴唇还微微地 撇了一下。有大臣说,颜异在心中诽谤皇上,应该定为?腹诽?罪。于是,颜异被处死。从此之后,历史上便有了“腹诽”罪 的案例,“原心问罪”就成了古人的司法传统。后人更上一层楼,就有了“存天理,灭人欲”的那一套。法律道德化,道德法 律化。不管外在行为如何,只要法官大人认定你心存恶念,就可定罪问刑,“腹诽罪”、“文字狱”、“思想犯”都打那里出 来。其根源无不在于对思想一元化的崇拜。

  ““””时期,许多人因为书写日记而被指控、判定犯罪,并量刑惩处。作为公民人身权利隐私权的一部分,日记是 当事人对自己日常事务、个人际遇、见闻、感受逐日进行的私人记录,除个别作家拿它发表外,绝大多数是秘而不宣的。日记 的秘密性,决定了它的不公开、无影响、无流毒、无不良后果,即使有偏激、错误也不危害社会秩序,不构成犯罪。但当时却 成了许多人“反革命罪”的“铁证”。

  “意淫”就是一种典型的思想越轨行为。但法律也奈何不得。据说在一些性用品商店里面,就有许多用明星肖像做成 的面具,做爱的时候让性伴侣戴在头上,让自己充分展开性幻想,享受意淫的乐趣。由于是不公开的,明星对自己的偶像也只 能任人摆布了。

  “任何人不得因为思想而受处罚”,就是要尊重思想文化的独立性,公权力不能横加干预,更不能以政策、法律和命 令来取代人们的思想观点。一个人,无论地位多大,学术威望多高,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别人的思想自由,压制异己思想观 点,打击新思想的产生。相反,要鼓励人们努力在生活中提出新的思想和观点,丰富和发展人类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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