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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名词解释_司法认定_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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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名词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第三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财物方面相似,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别。这里主要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形态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贿形态,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有人主张定其为独立的斡旋受贿罪,也有人主张定为受贿罪即可,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以受贿罪论处。从上面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可以看出,除了第一款第一种情形外,第二种情形和第二款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很相似,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即他们都是在请托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到斡旋作用的。但两者之间也是存在着巨大差别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07年11月6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将其所规定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的主体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两者都是利用一定的职务便利去受贿,这是两者相似的地方,但他们之间也是存在着巨大差别的,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另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不分正当与否,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必须为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案例

  甘肃白银市安监局原局长李砚田贪污受贿被判16年

  2009年,58岁的李砚田案发前系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县级),白银市第五届政协委员。2004年10月以来,李砚田先后利用自己担任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贪污公款共计24万余元,并先后50次收受白银市辖区煤矿矿主所送的现金107万余元,后在煤矿整合、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等方面直接或间接为行贿人提供各种便利。

  安徽马鞍山国土局原局长王海风受贿1700余万被诉

  王海风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检察院指定蚌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据检察机关指控称,王海风于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区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土地买卖、征迁、办证、矿山开采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美元、港币、新台币及房产、股份、名贵手表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超过1700万元。

  浙江台州国土局路桥分局原副局长受贿被判11年

  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副局长郭炳涛受贿一案,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据了解,2006年初,在蔡某购买浙江台州路桥区某镇土地用于扩建厂房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时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郭炳涛与下属打招呼要求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后与蔡某约定以30万元作为投资款投资于该厂所购得的土地5亩,而按照该土地实际取得价计算,该5亩土地应支付投资款为67万元。

  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上海市首例以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侦查并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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