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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名词解释_主要特征_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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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受贿罪的名词解释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单位受贿罪的主要特征

  1.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构成单位受贿罪,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侵害的客体也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其三、主观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者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表现出来的,而不是单位中某个人的意志。

  单位受贿罪的刑法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附则

  一、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 团体,本罪是法人犯罪的一种c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种情况,并且只能是“情节严重”者才构成本罪。

  三、在《刑法》修订前,与单位受贿罪相似的规定见诸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益处,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新《刑法》把这一规定修改后以专条进行规定。新旧法律规定的区别,体现于犯罪主体的表述有所不同。《补充规定》把本罪主体限定为“全民 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新《刑法》表述为“国有公司、企业”等。符合我国经济体制以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实 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四、区别于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法人受贿罪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犯罪客观方面也有实质区别。受贿罪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一,但法人受贿罪则不以此为限。

  单位受贿罪的界定标准

  (1)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其他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才能视为非法行为,否则,上述单位接受折扣,在账中明列,并不能以单位受贿罪论处。

  (3)单位受贿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否则,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违纪行为。

  此罪彼罪:

  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之间的区别:(1)个人受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个人受贿罪中,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要件,而在单位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3)个人受贿罪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但单位受贿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单位情节较轻的受贿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4)个人受贿罪是个人中饱私囊,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单位受贿罪是将贿赂收归本单位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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