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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

时间: 晓贤752 分享

  我国学者一直在积极探求职务犯罪泛滥的原因。那么,职务犯罪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探析职务犯罪的原因吧!

  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

  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对职务犯罪的原因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

  职务犯罪并非今日中国特有的现象。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不能根除这一顽疾,只不过表现形式、严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即便是号称“民主法治典范”的某些西方国家,也难以摆脱这一“全球性灰色瘟疫”的侵袭。可以说,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虽然各个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形成腐败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作为公共权力诞生以来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必然有其共同性、根本性的原因。我们认为,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正是职务犯罪的本源所在。

  人类社会普遍地存在着公共权力,这是维系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但迄今为止,公共权力实际上只能由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这样就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人性天生是存在弱点的,尽管人性善恶的命题几千年来争论不清,但“人无完人”的道理不容否认。公共权力内在的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权力腐败与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绝迹。

  (二)体制转轨与社会失范:职务犯罪的宏观原因

  权力及人性的本性决定了职务犯罪的普遍存在性。但是为什么在20世纪末的中国会出现空前的腐败高潮,而建国后的前30年腐败行为相对较少呢?为什么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比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腐败问题还要严重?为什么政府为严惩腐败作出了艰苦不懈的努力,至今仍未能扭转职务犯罪蔓延扩散的势头?

  我们认为,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这是形成腐败高峰期的宏观原因。我国在90年代初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市场开始启动,而计划尚有余威,从而形成了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也在客观上给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正如有人所言,现在许多腐败分子是在“用计划经济的权力发市场经济的洋财”。[8]另一方面, 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加剧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系统朝着“放权、松绑、给好处”的方向改革,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这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没有跟上,结果造成权力运行中自上而下的约束管制减弱,权力的横向制约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又不到位,从而为腐败的滋生留下了大量的空隙和漏洞。此外,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冲击,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社会整合力降低,出现了社会学家所称的“社会失范状态”,腐败泛滥正是社会失范状态的一种表征。

  (三)监督乏力与法网疏漏:职务犯罪的中观原因

  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它内含着无限扩张的倾向,因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至关重要。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对这一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而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导致权力失控的现象严重。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执政党内的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专门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监督机构之多,在世界上都是鲜见的,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甚至形同虚设。监督不力的另一种体现是舆论监督的能量远没有释放出来。舆论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是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国外许多腐败丑闻就是由媒体和公众参与揭露出来的,如日本的“里库路特丑闻”、。在我国,群众当中流传着一句话,称腐败官员“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见报”,这充分说明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一个缺乏舆论监督的社会是很危险的,正如有人指出,“这样的社会无疑是一种缺乏‘体内自动平衡机制’的有重大缺陷的社会,是一个失去自我警报系统的社会。”[9]

  法网疏漏也是职务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廉政法制不够完善。例如,号称“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千呼万唤而尚未出台,目前只有一个缺乏权威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性文件,致使财产申报这一重要制度至今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其他如《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举报人保护法》等,在我国廉政法制体系中均付阙如。与此同时,已有的法律中,立法粗疏、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大量存在,立法质量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反腐实践。

  二是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职务犯罪的实施者都是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人,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往往比较大。然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加上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致使相当一批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另外,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存在的糊涂认识,诸如“腐败有利经济发展论”、“腐败无碍大局论”、“反腐败影响政治稳定论”等,也是导致对职务犯罪惩治不力的重要原因。

  (四)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职务犯罪的微观原因

  职务犯罪的产生既有社会外界环境和因素的影响,也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心态有关。为什么处在大体相同的社会环境中,有的人能恪守节操,有的人却变节沉沦?这正是微观原因所要揭示的内容。

  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心理失衡的具体表现有:

  1.吃亏补偿心理。一些公职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

  2.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3.人之常情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6.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里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10]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心理。

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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