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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辅警有前途吗发展前景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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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辅警有前途吗发展前景分析

  辅警转正

  警辅人员承担了大量巡逻、执勤以及交通道路疏导等工作,大量警力因此得到“解放”,可投入到治安、刑侦、反恐等关键领域工作。转正,并非仅指从编制上和待遇上让警辅人员转为正式工,其实也包含着指他们能得到与正式工相同的社会认可,以及临时工不正当执法的趋于正常化。

  由于各地对于辅警职业的规划不同,各地方对于待遇等福利各有不同。随着中国就业人群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了辅警的行列,而年轻人更关注的是薪资、福利、前景等一系列问题。遗憾的是对于辅警这种编外型公职人员,还是有很多人怨声载道,前景发展不佳,工作性质不稳为主要议论的话题,虽然各地方曾多次就研究关于编外公职人员的福利问题,而至今杳无音信。但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要想“转正”却还有一段路要走,因为有三大因素制约着这一“转正”之路的时间点。

  财力支持

  警辅人员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聘用单位财力有限,所以只能聘用相对较为“便宜”的他们;也正为财力的支持不够,留不住人才,使得警辅人员的队伍结构,难以在物质激励下得到改善和调整。如此,便形成了一个死循环,唯有解开财力这个结,方才可能打开循环。

  管理方式

  聘用单位的管理

  近几年来,一起又一起的临时工背黑锅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临时工(警辅人员也是临时工中的一种)的队伍形象,使其社会认可度降低,随之而来的,自然就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矛盾的产生。聘用单位唯有像爱护正式工一样爱护临时工,出事了不找他们来垫背,并给予一定的晋升渠道,方才能让临时工雄得起、挺得住。

  社会认可

  尽管正式工与临时工在编制上、待遇上和专业程度上有差别,但两者从事的劳动没有性质上的差别,我们理应用同一秆秤衡量,最多在分量上有些许微末之分。民众在对临时工进行评价时,也不应先入为主,骨子里就认为他们不行、他们要差一些。而诸如媒体和舆论,也应恪守事实之道,客观报道。要知道现在的老一辈干部哪个不是从最底层一步一步做起。现在辅警队伍建设日益完善,比如学历,年龄,专业技术等要求提高,招聘要通过一系列考试政审才能入职。

  转正好处

  对所有人来说,临时工“转正”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临时工待遇好了,聘用单位工作更高效了,社会矛盾更少了。但这条“转正”之路并不平坦开阔,它需要各方齐心合力,一同来让决定它实现的时间点。

  辅警的社会争议

  辅警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职业。虽然辅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安全稳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我国许多基层公安机关大多都招录有大量辅警。但是,现实中暴露出的许多负面问题,助推了公众对辅警的反感情绪。辅警参与警察任务对警力不足困境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和理论认识,辅警参与警察任务却很难得到正名。考虑到现实中存在的执法乱象,国家立法严格禁止辅助警察参与执法。

  理论界许多学者也反对辅警参与执法,如有学者认为,辅警只有在发现犯罪时,协助警方扭送犯罪嫌疑人这一刑诉法上规定的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力,因此要限制辅警的执法权。有学者认为辅警摄制的录像与警察摄制的录像资料不一样,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务部门大多也认为:“辅助力量不得参与执法办案,不得非法着装。”客观评价,实务部门的这种认知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因为有辅警参与警察执法的场合,在相对人不服提起救济时,公安机关就会面临着执法主体合法性的拷问。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主要有刑事执法、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特种行业的行政许可、户籍管理等等。鉴于现行法律规定,辅警不能参与执法活动,因此辅警对公安机关工作的参与主要集中在不直接面对相对人或与执法没有直接关联的内勤领域。公安机关在内勤领域对辅警的利用,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警力不足的困境,并可以协调出一部分警力从事执法工作。但是,鉴于这类业务的非执法性,即使是在此领域内充分利用辅警,当治安犯罪案件高发时,通过内部协调依然会面临警力有限的困境,辅警也难以很好地转化为辅助警察执法的力量。此外,虽然有许多基层公安机关利用辅警来协助民警参与证据搜集、违法嫌疑人看管等工作,但是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必然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而如果停留于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务部门将会继续面临着警力不足的传统困境。

  因此,在现行编制制度难以突破的情况下,最为可取的是通过修改法律,有限度的放开辅警参与公安执法的领域,使辅警能够在基层公安机关执法领域充分发挥作用。而德国的行政协助理论,也可以为辅警参与执法提供借鉴。行政协助是指私人作为广义上的一种编外从属性行政工作人员或行政辅助机关进行活动,以执行公共任务。在辅警参与的行政协助中应处理两种关系,其一是辅警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他们是一种不具有公法勤务关系的编外的人员,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工具(或曰行政助手);其二是辅警与相对人的关系,由于辅警只是按照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实施活动,与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其本身并不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辅警的着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辅警队员着装行为,树立辅警队伍的良好形象,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辅警队员(以下称“辅警”)着装,是指按规定穿着全市统一的辅警制式服装。

  第三条

  在岗在职的辅警,在工作、执勤时必须着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执行巡逻、守候任务不宜着装的;

  2、女辅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3、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

  辅警非因公外出、旅游和下班后不应着装。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者停职期间不得着装。

  第五条

  辅警着装时,不得夏、冬服装混穿。参加重要庆典、集会等活动时应当着整洁的制服。

  第六条

  在办公区内可以不戴制式帽。在室内应将脱下的制式帽子挂在相应的挂帽处,帽徽朝下,参加会议时,应将制式帽子放置在桌子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

  第七条

  辅警着装时,不得佩戴其它与辅警身份或执行勤务无关的标志。执勤期间腰间不得佩戴钥匙、手机等有碍执行勤务的挂饰附件。

  第八条

  辅警着装执行勤务时,必须在上衣左胸侧佩带辅警支队统一制发的辅警《上岗证》。

  第九条

  辅警着装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2、不得穿拖鞋和赤足,不得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凉鞋和草绿色以外的胶鞋。集会、列队时应按照要求穿颜色一致的皮鞋。男性辅警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辅警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3、不得围围巾,不得外罩便服;

  4、不得戴首饰、染彩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男性辅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女性辅警不得用浓妆,披发不得过肩;

  5、除驾驶机动车辆的辅警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条

  着装的辅警在公共场所应当衣着整齐。不得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得袖手、搭肩、挽臂、嘻笑打闹、席地坐卧。

  两名以上辅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一条

  辅警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着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严禁将制式服装赠送、转卖或者借给非辅警人员。

  第十三条非辅警人员不得着辅警制式服装。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辅警,由市辅警支队和辅警大队进行纠察,情节轻微的当场教育、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情节轻微但不服从检查、纠察的,可扣留其辅警证件,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并视情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辅警着装换季时间由辅警支队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辅警在辞职、辞退及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制服交还给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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