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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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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政治、经济和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政治、经济和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公共安全体系,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做好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宣传普及的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除食品安全难题的积极探索,是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际行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巩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确立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构建了符合食品安全治理规律和中国国情的监管制度,引导和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重处,对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总要求,切实抓好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明确内容,强化宣传普及重点

宣传普及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要以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重点宣传以下内容: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的总要求,以及依法取得许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禁止、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企业标准备案、追溯体系建立、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管理、特殊食品管理、问题食品召回、规范标签标识和广告、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等具体义务。

(二)实施科学严格监管。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基本原则,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主体和程序,风险分级监管,责任约谈,监督检查,信用档案记录和公开,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统一发布等。

(三)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主要包括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等。

(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主要包括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公益宣传、宣传报道的真实公正要求;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强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参与标准制定、风险交流等制度;健全举报奖励和公益告发制度等。

(五)强化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增设行政拘留

和重复违法行为处罚、提高行政罚款额度等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强化惩罚性赔偿、最低额赔偿和连带责任等民事责任追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违法、渎职和不依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等实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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