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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已婚干部休假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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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已婚干部休假规定解析

  把休假制度真正落实好,让干部把假休足、休好是促成战斗力生成的一个重要的潜在动因。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军队已婚干部的休假规定,供大家参考!

  军队已婚干部休假规定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中的一项。

  第五条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

  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国家发布动员会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二章休假

  第八条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三章探亲

  第十五条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首长应当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属、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官休假、探亲。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计划;

  (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军官休假、探亲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上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团级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军官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

  (三)师级以上单位的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军官。

  第二十五条军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

  第二十六条军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级报告第二十八条军官休假、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军队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按照规定执行。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探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进驻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军官休假、探亲,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军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的人员和留学生休假、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和文职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9日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干部休假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7部队探亲休假规定

  1、义务兵能否享受探亲规定:

  义务兵不享受正常探亲规定,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的,要经团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才行,其往返车船费可以报销。

  2、未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探望父母的,假期为20天(旅、团以下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30天)。原则上每年1次,若因战备和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假期为30天。

  3、已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制定新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的原因

  答:我军军官休假探亲政策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制定的,散见在10多个文件中,不够规范统一。20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政策制度有的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部队建设需要,在保证政策制度落实方面也缺乏必要的制约措施,有必要对过去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制定新的统一的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新制定的《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依法治军和从严治军方针。针对落实休假探亲制度存在的突出矛盾,对以往较为零散的政策规定进行了清理合并和统一规范,尤其在保证休假探亲制度落实方面,制定实行计划管理、未休假探亲经济补偿、休假探亲检查报告制度等措施,增强了制度的约束力。这对于落实休假探亲制度,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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