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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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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社会,人多车多,在出行时,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一定要了解清楚,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分享一下道路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吧。

  道路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

  1、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要视情况而确定交由方(车主)是否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9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因此,虽然无证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决定性因素,但是在明知别人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其主观上也有过错,并且在客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起到了间接的促成作用,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如果驾驶人欺骗交由方(车主)其是无证驾驶的事实,则交由方不承担责任。

  2、无证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据此,无证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是要看无证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倘若有因果关系,则承担事故责任,反之,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应给予行政处罚。

  3、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卖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原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4年12月31日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13号)规定,鉴于此类案件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2004年5月1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至法院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第七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至法院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但如果登记车主系分期付款买卖的卖方或在车辆被盗用后致使人损害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和《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的规定,登记车主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4、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处于静止状态被撞,故障车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此种情况要视情况而定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所以,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停放处于静止状态被撞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机动车辆的驾驶  5、机动车与行人同时有违章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6、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7、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占用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个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畅通的活动。所以,对由于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给道路安全通行造成严重障碍的,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占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8、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所以,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应当负相应责任。

  9、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铲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同时该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所以,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的,机动车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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