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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

时间: 肖阳1034 分享

  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又有规定。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估计很多人都表示不清楚。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

  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③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

  ①合同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②知情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④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⑤培训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⑥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注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

  1头部防护类。如安全帽、护发帽

  2呼吸防护类。如各式防毒面具、防尘口罩

  3面部防护类。如电焊面罩、护目镜、防冲击护具

  4听力防护类。如耳塞、耳罩等

  5防护服装类。如防静电服、防寒服、防水服等

  6手足防护类。如各种防护手套、防护鞋及专用护肤品

  7防坠落类。如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劳动防护用品除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还有一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必须报废和停止使用。

  ⑦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⑧紧急避险权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⑨工伤索赔权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⑩工会监督权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其他权利

  1.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3.拒绝权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请求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首先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请求相应赔偿的权利。如果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还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为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该项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2款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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