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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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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产品主要包括肉(猪牛羊禽兔)蛋(禽蛋即鸡鸭鹅鹌鹑等)奶(牛奶、羊奶、马奶),还有就是蜂产品(蜂蜜、蜂王浆、蜂花粉),副产品,比如毛肚,内脏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供大家参阅。

  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一)

  为确保全县不发生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县农村工作局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签订工作责任书如下:

  一、工作目标。

  确保本县范围内不发生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本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监管责任,并制定严格的考核机制。确定县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人,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畜禽产品生产单位和经营者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向县农业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确保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生产技术指导。要对畜禽产品生产者进行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督促生产单位按照“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包装标识”的要求,完善生产档案,建立畜禽产品可追溯和产地准出制度。

  (三)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监管。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经营单位使用专项检查,净化投入品市场,杜绝禁用药品和违禁药物违法销售行为。要加强食用畜禽产品养殖基地投入品的监管,严禁使用各类违禁添加物、高毒高残留药品,严格执行药品安全间隔期和药品休药期制度。

  (四)严格查处问题产品。对检测不合格产品,要立即开展溯源工作并查明原因,依法进行无害化或销毁处理,杜绝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五)及时报送监管信息。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如发生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立即查明问题产品源头并妥善处理,要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县农村工作局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二)

  为保障我镇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安全,规范养殖企业(小区)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殖企业(小区)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请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

  一、养殖场所具条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布局要合理。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8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3.设施要配齐。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4.制度要健全。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5.开业要申请。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备案登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强制免疫必履行。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引进动物要备案。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县外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取得合法的检疫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市外引种要审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必须准备好材料,取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后才能引进:一是输入地饲养场(1)动物防疫合格证;(2)隔离观察场所及养殖场平面图。二是输出地饲养场(1)动物防疫合格证;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拟输出动物的养殖档案。。

  五、种、乳用动物应检测。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档案标识符要求。养殖场应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否则,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场地车辆要消毒。动物的饲养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出售动物需报检。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否则,处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九、病害动物要处理。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饲养过程出现的死亡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出售,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现疫情要报告。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十一、食品安全要牢记。认真遵守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不得将人药当兽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兽药、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十二、执法检查要配合。要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民刑责任要承担。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畜牧兽医站、养殖场业主各存一份。

  2.三台县黎曙畜牧兽医站联系电话:

  三台县黎曙畜牧兽医站 负责人(签字):

  三台县黎曙镇 村 组 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挂牌兽医(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养殖场(户、小区)进行畜产品安全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小区)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档案。

  2、做好检疫工作,严把动物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小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养殖场(户、小区)组织开展监测工作。

  二、动物养殖场(户)主的责任:

  1、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畜产品安全监管,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搞好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测。

  2、动物养殖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若需购买或引进畜禽,必须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购买和引进,并按规定申报检疫。出售畜禽前3天、购进畜禽后3天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

  4、必须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中兽药饲料使用记录完整。

  5、同时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6、动物养殖场应严格执行无公害畜禽生产技术规程,严格饲料、兽药、饮用水等投入品管理,严禁使用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违禁兽药,不人药兽用,严格执行休药期

  7、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动物防疫,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8、不得出售病死畜禽,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9、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各一份,一份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管单位: 代表签字:

  动物养殖场: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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