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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2017年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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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2017年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7年的杭州,我们应该怎么关注相关的养老保险政策?杭州养老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学习啦小编来为您解答!

  2017年杭州50岁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养老金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金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5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2013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 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2016年杭州养老保险新政策:参保人群、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一、杭州养老保险参保人群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外地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4.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5.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6.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备注: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杭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标准:

  ①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②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2、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①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捼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三、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变化

  1、银行根据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按月从其活期储蓄账户中扣除其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

  2、在国家、省、市规定调整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时,代收银行应根据新的调整标准进行扣款。

  3、参保人员应及时存入足够的金额以确保银行扣款成功,因存款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而缴费中断的,在三个月内允许其补缴,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补缴的,视作中断缴费。

  四、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

  1、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原来是23%,调整为22%;

  2、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17%调整为20%。

  五、养老保险补交时间延长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补交办法

  企业参保人员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中人”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最短补缴不少于1年。

  2、养老保险补缴年限超过8年以上补交办法

  ①补缴8年1个月至9年的延期1年享受;

  ②补缴9年1个月至10年的延期2年享受,以此类推。

  备注:延期时间最长为5年。补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单位为22%,个人为7%。

  六、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折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折算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折算用缴费比例,由17%调整为20%。

  2017年浙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参保对象、缴费标准及领取条件

  一、浙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1.16周岁以上(不含学生);

  2.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浙江农村养老保险。

  二、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可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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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集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

  3. 政府补贴:政府需对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给予50%的补贴,补贴不得低于每人每年30元。

  4. 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浙江农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标准

  1. 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每人每月5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发放。若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依法继承。

  四、浙江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

  2.未参加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有农村户籍。

  2017年浙江省各市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

  1.杭州已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

  杭州市内的无社会保障的农村老人都能享受到补贴,目前,杭州市农村老人均已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2.台州椒江残疾人养老保险全覆盖

  台州市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非低保三、四级困难残疾人,可统一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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