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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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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2018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如下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1、超生的;

  2、符合生育政策,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而生育的;

  3、未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4、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上升为国务院条例

  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会不会进一步调整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杨文庄表示,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多生育的生育者采取的一种经济限制的措施,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

  2002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各省(区、市)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杨文庄说:“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沉重压力没有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没有改变,决定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作为维护生育秩序的手段,从目前的情况看,仍然有存在的现实需要。”杨文庄表示。

  不过,随着近些年人口形势的变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社会抚养费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备受关注。国家卫生计划委也很关注,也反复强调,要求依法规范征收主体和征收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做好信息公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

  去年11月,修订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在网上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不过目前看来,新办法何时实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

  “我们收到全国很多意见,有赞成的,有反对的,有希望对某些条文进行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根据社会的反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正在继续推进有关的工作,具体什么时候能实施,我没有一个准确的答复。”杨文庄说。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统一征收标准,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等新变化引发热议。

  “老谋子的运气不好啊!”不少网友调侃道,如果张艺谋的3个孩子是新条例实施后被发现的,就不用交700多万的“天价”社会抚养费。也有人将此解读为是在变相放开二胎。

  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

  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统一执法区域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撤销乡镇罚权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利,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征收范围缩小不合程序但不违法不罚

  《条例》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别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条例》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强调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增加调查环节当事人申辩禁加重罚

  在2002年《办法》中,并未就超生行为进行调查的规定。

  而新《条例》则在此方面增加了数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征收、补充调查、撤销案件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此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明确“乱收费”下征费指标属“乱收费”

  在2002年《办法》中,对于“乱收费”的标注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而在新《条例》中,则明确6种乱收费行为,分别是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赞:统一标准、完善程序、确定范围

  “《条例》在原来基础上作出的一些修改和完善,是值得肯定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

  首先被肯定的,是社会抚养费拟统一征收标准,并设置了上限。

  竹立家说,过去,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不同地区间存在巨大差异。本次《条例》送审稿明确规定,对于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3倍封顶,这等于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征收标准了。”竹立家说道。

  同时,此次《条例》送审稿还进一步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调查程序。

  “在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定。”律师吴有水告诉记者,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孩子的生育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都有权征收社会抚养费。

  “因此,几个地方的计生部门经常相互打架。明明已经征收了,但彼此还不认账,这种局面经常出现。”吴有水说道,根据《条例》送审稿,不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资格被统一到了户籍所在地,征收主体也明确为,由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也有效避免了重复征收的局面,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吴有水说。

  在吴有水看来,《条例》送审稿还有一大亮点,就是 “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吴有水说,这意味着,未婚妈妈等“非婚生育一胎”的人,可以不用再交“超生费”了。

  此前,北京“未婚妈妈”于军的遭遇曾引发不少人同情。因为未婚先孕,于军成为一名“超生者”,面临一笔数额不菲的社会抚养费,女儿的户口也因此迟迟落不下来。不少舆论认为,对“未婚妈妈”收“社会抚养费”,就是一种变相的打劫。

  “很多时候,她明明没有超生,但就是因为没有准生证,所以要缴这笔费用,这其实是欠考虑的。”吴有水说,新的修改,无疑是一件好事。

  忧:公开程度不够,罚款议价空间依然存在

  但对于“公开”的修改,吴有水坦言,自己是喜忧参半的。

  此前,吴有水跟社会抚养费的公开问题“较过劲”。2013年7月,他向全国31个省(区、市)的计生和财政部门发出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然而,一个月后,仅有一半的计生和财政部门给出了答复。

  也因此,此次《条例》送审稿中的修改,让他眼前一亮。《条例》中明确提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

  “这样的主动公开,提高了政府执政的透明度。”吴有水赞叹道。但同时,他也流露出担忧。“《条例》中只有收入的公开,却缺少支出的透明。”吴有水说,“尽管《条例》提到要收支两条线,但没有对支出的公开,只怕这条规定也会成为空话。”

  竹立家也表示,所有的公共收入,收和支的公开,都是缺一不可的。

  去年12月,全国24个省份陆续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年度征缴总额,200亿巨款流向及用途引起广泛关注。“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现实,不禁让人生疑:这笔钱,到底用在了何方?

  “《条例》送审稿中提出要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年度征收总额,是进步。但我们还需要再进一步。”竹立家说,这笔钱是怎么花的,用在了哪些地方,公众也是有权知道的。

  此外,竹立家还提到,一些规定还需要再细化一些。

  比如,3倍罚款的上限只是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二胎。但对于二胎以上的三胎、四胎等,《条例》送审稿只规定要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这就存在议价的空间。”竹立家认为,“加重”到什么程度,应该制定出明确的标准。“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能有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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