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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婚姻法全文以及财产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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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婚姻迷信

  比较适应新法的女人:

  第一,八字中事业比较独立的女人。

  在一个生辰八字中,日干(又称日主)是代表自身的,而官星是代表工作事业的,官星同时也代表女人的婚姻感情与配偶,所谓官星,即是克日主的五行,一是正官,二是偏官,偏官又称七杀。比如日干是木,克木的金,即是官星;比如日干是火,克日干的水,即是官星;比如日干是金,克日干的火,即是官星,比如日干是土,克日干的木,即是官星,简单记之:克我者为官。

  如果一个女命八字,官星为需用的五行,旺而逢生,如官星为忌讳的五行,弱而受制,则表示此女人独立性很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独挡一面,或开创经营一番事业,这样的女人,是强势女人,是凭自己本事吃饭的,是不担心那一点点房产权益的。所以在婚姻不幸福时,该离则离,当断则断,不会因为财产分割问题,而犹豫不决,或与男方纠缠不清。他们判断婚姻好坏的标准,不在于男方有多么辉煌的事业或财产,而在于婚姻感情是否幸福。其婚姻感情是不受财产约束的。

  第二,八字中经济比较独立的女人。

  在一个生辰八字中,日干代表自身,而财星是代表经济状况的,财星又分正才与偏财,代表一切货币与实体财富。正才一般代表工薪收入或经营所得,而偏财一般代表意外收入或非经营所得。日干所克的五行,即是财星。比如日干是木,所克的土即是财星,比如日干是水,所克的火即是财星,……以此类推;简单记之:我克者为财。

  如果一个女命八字,财星为需用的五行,旺而逢生,或财星为忌讳的五行,弱而受制,则表示此女人财运很好,或是铁饭碗式的公职人员,或是经营致富的女老板,财富很多,因为经济比较独立,所以不必依赖男人,故新法的什么房产归属,对其影响不大,或根本不去在意,而她在意的,只是男人能否支持她的事业,能否帮助她发财致富;如果婚姻不够幸福,想离则离,不想离也可以包个小白脸,与男方分庭抗礼,故其婚姻感情,也是不受新法约束的。

  第三,八字中个性比较强悍的女人。

  在一个生辰八字中,哪些东西代表个性强悍呢?一个是羊刃煞,一个是魁罡星,还有阴差阳错日等,这些神煞,如果出现在女人命中,尤其是日坐羊刃或日坐魁罡的,表示个性强悍,脾气暴虐,喜欢争强好胜,或者喜欢吵架动手,羊刃好比锋利的刀子,魁罡好比极端的气候,而阴差阳错,则好比逆反的心态,女人命中出现其中的一个,便主脾气不好,性格暴烈,如果同时出现几个,更是助纣为虐,雪上加霜。这样的女人是控他型的,在家中绝对是大权在握的,一旦婚姻出现问题,早就把财富控制在手,至于那点房产损失,可能早就从货币或其他方面补回来了,所以想离婚时也会当机立断,不会为房产分割而犹豫不决。

  新婚姻法有没有事实婚姻

  在我国新婚姻法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现在被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的差异

  新婚姻法中,在家庭财产方面最大的改变是:旧婚姻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重大财产经过8年,一般财产经过4年。而新婚姻法取消了这个转化,婚前的个人财产永远都不会分割给对方。

  除此之外,另有补充条例,比如股权的分割、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割、合伙企业份额的分割等,以及夫妻双方,责任如何承担等。

  以债权债务为例,夫妻任何一方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事先约定,收入、债务分离,而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另一方不必为对方承担债务。

  本还曾经手这样一个案子,夫妻双方有一幢别墅,虽然住在一起,但在存续期间约定别墅归女方,别墅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煤气费也全部由女方承担。后来这个别墅共欠了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多达十几万。当物业公司讨债时,作为男方的法律顾问,本律师把夫妻间关于别墅的归属权的约定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发送给物业管理公司,并且拿到了回执。此后物业费一直拖欠下去,当物业公司再起诉的时候,只能向女方起诉,与男方无关。

  另外,新《婚姻法》还第一次明确提出“损害赔偿”。一方有家庭暴力、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另一方均可以提出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允许在两年之内,再次提起。

  与此类似,离婚之后发现一方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时,发生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发现财产新线索,可以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还有一点,夫妻双方签署,并且办完离婚手续后,如果由于当时存在胁迫或者是欺诈的情形,一方可以对离婚协议书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消离婚协议书,有权利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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