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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户口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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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户口新政策

  户籍迁入将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关于户口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最新户籍管理条例

  2017新户籍政策如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017广东小孩户籍新政策

  2017小孩户籍新政策

  近日,广东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的前置条件。自此,广东新生儿入户不查计生证明。

  《通知》规定

  根据《通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政策外的新生儿入户规定

  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处理的,应先办理小孩户口登记,然后将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处理,不得影响新生儿入户权益。

  监督与处罚

  广东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将加强督导,对小孩登记入户时将计划生育证明或上环结扎证明作为入户前置条件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延伸阅读】

  广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卫生计生局(委):

  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法律法规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88]公治字10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89]98号)以及《省公安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引发关于切实解决出生小孩入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3]23号)的有关要求,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省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属收养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源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出具《收养证》、收养公证或其他法律证明材料办理户口登记。单亲家庭不能出具《结婚证》的,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关系医学鉴定、母亲(或父亲)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其他特殊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报请上一级公安户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二、严格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工作流程

  (一)前台办理。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由拟落户地户籍窗口民警受理,对证件证明齐全的,应当场受理;证件证明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充的证件证明,不让群众跑第三趟。受理后,民警应当场审验相关证件证明的真伪及完整性,属真实有效的应当场办理户口登记;对证件证明或相关人员身份存疑的,可暂时扣押相关证件证明,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由派出所(或户政中心)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登记户口的决定。

  (二)走访调查。存疑调查范围包括:1、所提交的证件证明有虚假嫌疑的;2、父母或小孩身份有虚假嫌疑的;3、不能提供全部出生登记资料的;4、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形。调查由派出所民警实地开展,走访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员,并做好调查笔录,3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报审批人审批。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至10个工作提,对需要作DNA检测判定血缘关系的儿童,应在DNA检验完成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信息核查。各地公安机关应按照随父或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办理出生小孩入户手续,出生小孩父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可通过全国或全省人口信息库查询比对,不得再要求另一方面出具未落户证明,因补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的,公安机关也不再出具未入户证明,有关入户信息,均可通过全国或权全省腾空信息系统查询对比。

  (四)办理落户。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时,应详细记载小孩及其父母(监护人)身份信息,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归档并永久保存,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或证件,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计划生育部门处理的,应在办理小孩户口登记后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公安疾患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定期通报新登记入户人口信息,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掌握的新出生人口信息。

  三、严格规范出生小孩户口项目登记

  (一)姓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关于<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国发【2013】23号)和《教育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教语信【2013】2号)规定,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时,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用字不属于通用规范汉字的,应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向原发证单位出具不能办理户口登记的函(附件1),交予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发证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各《出生医学证明》发证单位应根据公安机关的函件,作出更改更正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如确实无法更改的,应出具相关证明,由申请人连同更改姓名书面申请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落户地公安机关按新的姓名办理小孩出生入户,留存《出生医学证明》翻页及姓名更改申请材料存档。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除三种情形以外,出生小孩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各医疗单位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应查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并动员新生儿父母按国家法律规定为新生儿起名,对于父母亲至少一方国籍是外籍的新生儿可以同时打印中文和英文姓名;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当审验出生小孩姓氏,如出生小孩随《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姓氏以外的第三者姓的,应当审验随第三者姓的证明依据。

  (二)出生日期登记,出生日期一律按《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日期填报,不得更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以民警调查核实的实际出生时间为准,经本人(或监护人)确认后不再更改。

  (三)立户。出生小孩应随父母(无父母的监护人)入户;如父母或监护人户口在集体户的,也应给予落户,并在集体户口本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除父母双方均未现役军人,且在部队驻地城市有自有房产外,出生小孩不予单独立户。

  (四)籍贯。出生小孩的籍贯应当填写其祖父的居住地,祖父居住地不详的,延续父亲的籍贯。《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记载的,填写母亲的籍贯,其他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接此通知后,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快清理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冲突的政策文件,不得再擅自订立限制出生小孩办理户口登记的规定。对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的限制性法规、政策规定,同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争取尽快取消,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各地办理户口登记的有关规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促进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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