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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环保新政策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2017年环保新政策

  2017年,关于环保有哪些新政策,环保新政策出台后将会有哪些影响。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环保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环保新政策

  1

  土壤修复的里程碑——“土十条”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是为了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而制定的法规,对我国今后的一个时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战略部署。

  土十条指出:我国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将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到2030年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2050年,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

  环境保护税法表决通过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税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环境税取代排污费后,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具有刚性特征。执行力将极大增强,地方的保护主义将会得到解决,污染企业的责任将将会突,环境税将推过税收方式进一步规范行业的发展。

  3

  排污许可制将实现一证式管理

  2016年11月10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简称《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排污许可制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耐心来完善。而完善企业排放许可、排污权交易、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以“权利的清晰界定”为基础,偷排、虚报等行为都会使得政策效果、市场效率大打折扣。

  而清晰的权利界定需要主管部门掌握企业“真实的排污情况”,这对监测系统的及时性、有效性以及管理的精细化、信息化水平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4

  明确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到2017年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活垃圾清洁焚烧标准和评价体系。到2020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50%以上,全部达到清洁焚烧标准。

  5

  环保督查

  去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之后,中央环保督察风暴今年席卷开来。

  2016年1月,中央环保督察试点在河北展开,7月,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在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省区展开。11月,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展开。

  此次环保督察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首次大规模“重拳出击”,可谓是动了真格,成果也非常显著,但业界也提出,亟待将这种分批次的督察效果落实,形成长效机制。不少网民期盼,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走向常态化和制度化,多做“回头看”,完善奖惩机制,盯紧责任主体。加强环保督查的“后督查”,让环保督查风暴带来的正面积极影响长效化、常态化,尤为重要。

  网民“任木雨”表示,顶风作案者不绝,核心在于地方不作为,不仅没有成为治理环保问题的责任主体,反倒成了环保工作推进落实上的“路障”。唯有用铁腕手段,盯紧责任主体,才能真正将环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还有网民表示,应该在省级层面展开督查的同时,下沉督查工作,对省内各地市及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展开督查。在广泛收集群众线索和意见的基础上,深入一线对重点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对群众举报突出问题查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以确保对地市党委、政府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017年新环保法政策以及全文

  新环保法五细则出笼规范“按日计罚”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排污者有五种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这五种行为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排污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这六种行为包括,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对于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新环保法出台之前,环保部门无权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产、停业,只能报请地方政府批准。《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规定,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依照《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以往媒体所报道的排污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行为,都会被环保部门实施限产停产处罚。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副秘书长兼中国上市公司环境社会责任调查活动办公室主任成亚威对本报记者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该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否则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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