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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积分落户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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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天津积分落户新政策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126号

  有关单位:

  为规范居住证积分办理,维护用人单位和积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是指:在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在申报积分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积分申请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报当月的上月向前数十二个月,且期间无中断、补缴、漏缴等情况。

  四、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五项保险每满一年积12分;也可分险种单独计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五、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除外。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

  六、年满五十周岁的女性积分申请人,从事管理岗工作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原件、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积分申请人提交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形式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积分;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积分。

  八、积分申请人申请确认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其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当年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行业、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且与所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相符。同时,本人需提供《岗位承诺书》,用人单位需提供《岗位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确认积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确认紧缺程度积分。

  如受理申请之日尚未公布当年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九、由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自公布后的次期起不再计算积分。

  十、积分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十一、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有虚假情形的(包括各种证件证书、书面材料及相关内容),取消当期资格,不予积分。5年内再次申请积分,每条记录扣减30分。

  十二、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于每年6月和12月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大厅公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内,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报表》,向积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积分申请人未在预约日或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提供必备材料的,不予受理积分申请;未提供加分项材料的,不予确认相应分值。

  十四、积分申请人填注个人信息应完整、真实、准确。因填注信息不完整、真实、准确,造成积分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积分不予确认的,由积分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积分申请申报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的,积分申请人(经办人)应在入户名单公示后6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材料接收凭证,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应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积分窗口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十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7日

  天津市积分入户必备材料

  1. 必备材料:

  A. 在签注期限内的申请人本人的居住证;

  B. 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表;

  C. 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D. 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选择性材料:

  (选择性材料为申请人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按《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提供相对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A.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B.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C. 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D. 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投资证明;

  E. 结婚证以及配偶劳动合同(个体经营执照)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F.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G. 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H. 申请人子女的出生证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

  I. 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所有材料,将经居住证持有人所在单位,集中向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市人力社保局窗口申办积分手续。

  附:天津市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清单

天津市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清单
2016年第一版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http://www.tjxzxk.gov.cn/jzz/index.jsp
居住证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单位经办人网上预约申报后,在预定日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窗口办理。
一、人力社保局材料(咨询电话:12333;市区:24538071;滨海新区:66897955)
单位材料 序号 名称 说明 备注
1 网上预约凭证 网上预约后自动生成,直接打印 必备
2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必备
3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必备
4 单位授权委托书 积分专栏网站下载,加盖单位公章 必备
5 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 用人单位登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选择“统计查询”项下的“查询申报明细”项目。
截图并打印一份申请人连续12个月的申报明细,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时间节点以申报月份前一个月为截止时间向前推12个月。截图的申报明细只选择证照号码、姓名、申报月份、申报起始日期、收入额五项内容,其他项目略去。
当期申报5人及以上的单位 必备
申请人材料 6 积分申请表 积分专栏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必备
7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必备
8 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配偶需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及其以上的
9 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学历证书(相当于大专)原件及复印件;出具相应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毕业证原件遗失,可提供由其毕业学校或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技工学校毕业证明
10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除封面,整本复印 第10、11两项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只收取一本证书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或考试资格审核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11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除封面,整本复印
12 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获奖证书、荣誉称号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提供相应的获奖表彰奖励的决定(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13 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及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14 个人信用报告(简版)原件 加盖“本报告不作为信贷凭证”红章。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办理,有效期30天。市区地址:和平区解放北路123号电话:23209771;滨海新区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东路59号;电话:66239126。 必备(不提交本项,将减30分)
1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职证明 积分专栏网站下载,处级以上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在职证明
16 申请人2008年以前在开发区有缴费记录的 申请人2008年以前在开发区有缴费记录的,需到开发区社险中心开具社保认定表——开发区附表。
备注:单位材料按照序号1-5排序提交,申请人材料按照序号6-16排序提交。
二、公安局材料(咨询电话:24538075)
申请人材料 序号 名称 说明 备注
1 天津市居住证原件 必备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必备
3 《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地点: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电话:58874841 地址:津沧高速公路津静收费站南侧;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至11点半下午1点半至4点;(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到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开具;在津居住不满五年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向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必备
4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 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 自有住房必备
5 (1)集体户口簿首页 复印件盖章 落集体户必备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
6 (1)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子女随迁落户必备
(2)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结婚证 随迁子女血缘关系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三、民政局材料(咨询电话:24538079)
申请人材料 序号 名称 说明 备注
1 夫妻双方或一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首页需有登记员手写签字,合影照片和双方个人信息均需清晰完整。 夫妻双方在津就业必备
2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上的个人信息须与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补办结婚证或开具当地公安局证明。
四、国土房管局材料(咨询电话:24538088)
申请人材料 序号 名称 说明 备注
1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1)《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本上的个人信息须与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补办房本或开具当地公安局证明。 住房为本人所有,(据个人情况四选一)
(2)《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供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薄查询证明,由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开具。
(3)房管局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已缴纳契税取得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机打契税上不得有手写痕迹,如有去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加盖查询专用章。
(4)二手房住房房屋买卖协议及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 (1)共有权证原件与复印件 无共有产权证的婚后共有房产还需提供已缴纳契税取得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与配偶共有还需提供
(2)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上的个人信息须与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
(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的合影照片和双方个人信息均需清晰完整。
4 其他情况,双方身份证、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所需材料详见网站国土房管局办理指南 购房与父母或子女共有
五、教委材料(咨询电话:24538087)
申请人材料 序号 名称 说明 备注
1 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需提供毕业证书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天津市大专及以上学历认证办公地点: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南开区黄河道474号,电话:23018724
六、计生委材料(咨询电话:24538039)
申请人材料 序号 名称 说明 备注
1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必备
2 《积分入户申请人婚育情况承诺书》 积分专栏网站下载填写 必备
3 现有第三个及以上子女,须提供其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胎以上必备
七、地税局材料(咨询电话:24538152)
申请人材料 序号 名称 说明 备注
1 申请人为任职、受雇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完税证明凭身份证到各区县地税局打印。连续六年完税证明、近三年累计个人所得税10万元完税证明,截止期限为:上半年截止上年度12月,下半年截止本年度6月
八、公积金管理中心材料(咨询电话:24538604)
申请人材料 序号 名称 说明 备注
1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原在开发区社保中心缴存后移交至市内继续缴存的职工需计算2015年以前年度积分的,还需提供开发区社保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并盖章
3 缴存年度早于2004年的职工(不包括原在开发区社保中心缴存的职工)需计算2004年以前年度积分的,还需提供原开户建设银行出具的缴存明细并盖章
九、知识产权局材料
申请人材料 序号 名称 说明 备注
1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办理天津市居住证专利积分申请表》 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积分专栏网站下载填写
注1:用人单位提交本单位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注2: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市人力社保局部分)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温馨提示您,如果逾期不能完整提交所需材料,将会给您的积分入户申请造成严重影响,建议您备齐全部材料后再进行申请,谢谢您的合作。

  天津积分入户所需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解读:公安机关首先对居住证持有人是否具备身份信息、户籍状态、落户地点等落户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不允许进行积分。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作出这样的调整可以避免出现个别申请人因户口冻结、注销以及错、重、假等问题,或因申请人填报的落户地点不符合落户规定,造成后期无法正常落户的现象。针对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申请人符合投靠政策的子女,增加了可一同办理随迁落户手续的内容,这样可以避免因部分申请人原籍不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户主,造成获得积分入户资格但无法从原籍迁出的现象。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解读:居住证需要有效签注期内。

  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或者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解读:与去年相比,增加了“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相比去年更为严苛。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解读:前置了审核环节,若填报的落户地点不符合落户规定,无法通过审核。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根据两年来积分入户最低分值,设置了积分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达到指导分值人员可递交申请材料进行积分排名,使部分较低分值人员避免无效劳动,同时减轻积分受理窗口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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