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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南京再婚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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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南京再婚生育政策

  “全面两孩”保障政策

  2016年8月,我州出台了《恩施州开展免费基本生育服务工作方案(试行)》,围绕产妇从孕前至产褥期的整个生育过程,为全州城乡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或按规定再生育的孕产妇提供安全、公平、可及的免费基本生育服务,2017年在全州范围内实施。

  免费生育服务的内容包括:

  1、孕前

  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2、孕期

  早期增补叶酸;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3、分娩期

  包括自然分娩住院费、护理费、手术费、治疗费、辅助检查费、基本药物费和材料费等。

  4、产后

  产后访视2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儿童健康管理;国家免疫规划内的常规预防接种。

  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基本项目以内的服务,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基本项目以外产生的费用由孕产妇承担。

  对“特别困难家庭”的关爱政策

  特别困难家庭: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或者死亡的、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这些家庭在经济方面、养老方面、医疗方面享受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

  1、经济方面

  城乡特别扶助金。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一次性抚慰金。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

  2、养老方面

  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自愿集中供养的,应优先安排集中供养;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经个人申请和审批,实行政府供养;对其他年满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个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

  3、医疗方面

  医保优惠政策。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代缴。

  再生育补助政策。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住院分娩补贴;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再生育补助金。

  便利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便利,实行优先诊疗服务。

  医疗救助服务。将已纳入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扩大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成员的低收入老人、重病患者及重度残疾人。

  南京2017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财政局联合发文,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

  与养老、医疗、失业等险种有所不同,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无需缴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原先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此次调高0.3个百分点,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

  “2015年之前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一直为0.8%,随着《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施行,全省统一调整为0.5%。”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人士解释,由于生育保险基金缺口较大,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此次重新恢复为0.8%。“通俗地讲,就是钱不够花了。”

  记者了解到,随着二孩时代的全面来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已经出现缺口。根据市社会保险2015年度信息披露,2015年,我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基金都有结余,只有生育险结余出现了负数。2015年,生育保险收入6.47亿元,基金收入看似庞大,但支出更加可观,达到11.18亿元,结余-4.71亿元,是“五险”中唯一一个结余出现负数的险种。目前,市社会保险2016年度信息尚未出炉,不过相比2015年,2016年出生的二孩更多,基金支出只增不减。而根据政策规定,2015年江苏就建立了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各设区的市要将基金征缴收入和待遇支出的变化、累计结余的可释放水平和月平均支付水平等关键性指标作为监控的重点,及时发现运行风险。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且全市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赤字)不足15个月时,可上调生育保险费率;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当期结余,且全市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支出)时,可下调生育保险费率。当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时,各设区的市应向省人社厅、财政厅报告,启动费率调整程序。

  据介绍,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仅在怀孕产检和生产时能够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还能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不管职工何时生,是生第一个还是生第二个小孩,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享受128天产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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