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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安市产假政策规定是多少天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放产假有多少天,西安的产假放多少天。2017年西安的产假是放几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西安市产假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西安市产假政策

  产假最多可以休?三种情况:

  98天法定+10天孕检+60天合法

  98天法定+10天孕检+60天合法+哺乳假3个月

  98天法定+10天孕检+60天合法+哺乳假6个月

  婚假最多休13天。3天法定+10天婚检=13天。

  1、参加婚前检查的,婚假增加10天。法定婚假3天,加上这10天,婚假就是13天哦。

  2、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

  3、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10天产假。(是孕前检查,不是产前哦,看清楚了。加上上面60天和法定产假98天,一共可以休168天,5个多月哦!)

  4、男方护理假10天,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小编很好奇,对于这条各公司会具体怎么要求。)

  5、哺乳假变化不大,如果单位不能提供哺乳条件和哺乳时间的,员工可以和单位协商申请3-6个月哺乳假。

  (原文是这么说的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有额外假期,新规定补贴费用不低于30元。

  2017年产假放多少天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授乳时间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2、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3、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4、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 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 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1、婚假:是否只剩3天?

  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一条款。由于这条规定涉及面广,引发公众议论。

  据记者了解,现在人们结婚享受的假期,一是3天法定假期,此外就是来自现行计生法中有关延长婚假的条款。

  “人口计生法修订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我国男女初婚年龄已到25岁左右,初育年龄26岁以上,针对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说,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及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都不利。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今后人们可享受的婚假只剩下3天?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现在作此判断为时过早。计生法修改后,还需要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那时候才会涉及具体的婚假、生育假问题,这需要一个过程。

  2、社会抚养费:放开二孩为何还要收?

  现行计生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此规定被保留。

  “二孩都全面放开了,怎么还保留‘超生罚款’?”不少网友提出疑问。

  “修法继续保留社会抚养费在预料之中,也可以理解。因为二孩放开之后可能有人违规生育三孩、四孩等,社会抚养费就是针对这些人群征收的。”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有水说。

  吴有水表示,修改决定中提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以法律形式明确计划生育法执行过程中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这是一大进步。”

  3、产假:延长生育假是否会让女性就业更被歧视?

  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生育假延长,很可能影响到用人单位对女性尤其是未婚未生育女性的态度。

  北京大学教授陆杰华认为,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规定的时候,既要保证女性的生育假,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诉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作出相应修改,如果能够明确用人单位女性的比例,效果会更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翟振武则建议,把女职工生育保险划入强制性范畴,无论用人单位是不是雇用女职工,都必须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

  4、避孕节育:是否以后能自己做主?

  根据人大会关于修改计生法的决定,计生法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计生管理处的潘祖光说,尽管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各地已推行避孕方式的知情选择,但各省或同一个省的不同地区在执行上不平衡。修法后最大的不同就是去掉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字样,将避孕节育由目前的突出“知情”变为突出“自主”,体现了对公民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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