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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户口落户政策最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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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户口落户政策最新内容

  重庆的户口有哪些新的政策,落户重庆有哪些新的变化。落户重庆有哪些要求。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重庆户口落户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重庆户口落户政策

  调整优化主城落户条件

  本市籍转移人口,在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经商5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主城区常住户口。其中,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经商年限可放宽至3年。

  所谓“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包含:集成电路、液晶面板、物联网、机器人、石墨烯和纳米新材料、新能源及智能汽车、页岩气、MDI一体化、生物医药、环保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城乡统一为“居民户口”

  在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的第一条措施就是,“重庆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即,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全市城乡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按照统一城乡户口登记要求,我市将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清理完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分区居住条件

  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

  本市籍转移人口,在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经商5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主城区常住户口。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经商年限可放宽至3年。

  城市发展新区城区:

  本市籍转移人口,在城市发展新区城区务工经商2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城市发展新区城区常住户口。

  对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常住户口。对与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企业签订有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小城镇落户:

  在产业基础较强的中心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本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其他小城镇落户的,应坚持以就业为前提条件。

  居住证制度

  1.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2.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3.市外户籍随迁子女在本市连续就学年限等符合要求的,可在本市高考。

  4.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5.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重庆黑户口落户政策

  黑户”问题由来已久,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盲点”。国务院办公厅14日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这份《意见》让无户口人员一圆“户口梦”的同时,各项福利保障能否跟上,户口登记能否回归本来职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规定

  八类无户口人员均能落户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3、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6、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8、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点评:《意见》分门别类,就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分别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

  声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双全表示,各地公安机关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清理户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及时修改或废止。

  相关内容:

  禁设落户“门槛”

  为户口登记管理立“规矩”

  一、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二、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

  点评:《意见》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声音: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表示,国家卫计委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

  释疑

  办理户口登记后

  如何享受社保?

  人社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保处处长汪圣军表示,人社部将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为新登记户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

  在养老保险方面,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在医疗保险方面,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适龄儿童如何保障

  受教育权?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明确表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立即安排就近入学。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此外,学校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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