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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要求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2017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要求

  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新的政策,公积金的提取的步骤是什么。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有哪些。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1、调整贷款最高限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对名下有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购房总价应剔除装修款项,无法剔除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上调10%。在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5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25万元/户。

  在各县(市)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20万元/户。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九江市还暂停了三类对象的申请。暂停省外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待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低后,将视情况恢复相关业务申请;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待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低后,将视情况恢复相关业务申请;暂停“缴纳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结余资金”的业务。

  2、每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半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每月的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主借款人月收入必须超过月还款额。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的月收入核定标准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月工资收入证明孰低原则确定;共同借款人如果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银行出具的12个月工资流水或12个月的所得税纳税证明确定。 如果职工购房、一次性结清贷款余额(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及银行商业购房贷款)时,经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结存资金。 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只依据《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显示的同户人员与户主间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不同户的,依据所辖公安派出所证明,以及其他有效法律文件。

  职工因辞退、辞职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但2年内如在原单位再次就业并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将之前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否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3、需在合同备案后6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按照新政,购买商品房、公租房的,须在购房合同备案后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如果是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在办理过户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后1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购房、建房、还贷等提取业务应在行为发生后,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新政同时明确,购买商品房、公租房的,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以缴纳契税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翻建、自建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大修住房的,以取得大修鉴定证明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2017年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附件十六);

  (2)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购买其他房屋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4)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公积金取现条件

  一、公积金提取类型

  约定提取

  公积金提取的约定公积金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部分提取

  公积金提取的部分公积金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部分提取的要求,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最高提取额为:账户内留10元的全部。

  销户提取

  1、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办理

  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注意事项

  职工骗提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如果没有成功,本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冻结1年;如果已经成功,但积极退还了骗提金额,并配合调查的,将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年;如果骗提成功后,且超过规定时间仍拒绝退还,不配合相关调查处理且态度恶劣的,属于挪用性质,将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二、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三、公积金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的时间为办理完手续后3-5个工作日转到个人账户。

  1、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中心财务科办理支付。

  方法介绍:

  购房公积金提取

  1、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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