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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计生委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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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计生委最新政策

  计生有什么政策,关于计生的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消息。2017年计生委的最新政策是什么。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计生委最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计生委最新政策

  计生惠民政策新调整

  记者从区卫计局了解到,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前),农村一女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和二女绝育困难家庭,我区均给予他们一定程度建房、购房补贴和成才奖励。2017年1月1日以后建房或购房的,补助由原先的5000元/户提高到10000元/户。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考入城关公立学校高中的给予奖励500元,考入专科的给予奖励1000元,在此基础上,考入本科的奖励金额从原本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

  此外,我区还新增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日慰问和临终关怀制度。在重阳节,农村独生子女、二女绝育家庭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人将得到每人500元的节日慰问金。农村独生子女、二女绝育家庭人员死亡的,对其家属进行精神慰藉,给予每户1000元的慰问金。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出炉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二孩符合现行规定。记者从区卫计局了解到,2017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已经出炉,并从昨日起开始执行。根据最新标准,凡属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要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简称《条例》)标准征收,即农村的不低于16331元,城镇的不低于39956元。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可免予征收。

  据介绍,多生育的情形指自2017年1月1日起生育多于二胎的情形。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条例》标准征收,即农村的不低于54436元,城镇的不低于133184元。多生育两个子女的,按《条例》标准征收,即农村的不低于108872元,城镇的不低于266368元。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生育形式的也需按《条例》执行。同时,申请法院执行的一律按高限金额征收,任何乡镇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降低标准。

  全国部分省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超生罚款标准,是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费用所依据的标准。该罚款标准并没有全国统一,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条例来确定。其中,有法规制定权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市计划生育条例。各地超生罚款标准如下(仅供参考):

  1、广东:广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①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②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③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安徽: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安徽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湖南: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

  湖南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4、河南: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河南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5、湖北: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湖北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6、山西: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

  山西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规定情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7、陕西: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陕西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征收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当事人分别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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