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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粮食保护政策新规定(2)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2017年国家粮食保护政策新规定

  确保粮食保护价有效性的对策

  (一)各级政府应该根据国家所定保护价的原则和市场价格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粮食保护价

  因为粮食保护价其实就是粮食的收购价.保护价是否台理,不仅关系到农民及其他生产者的利益.而且会影响到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销售问题,粮食销售价格的高低又与广大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1、科学地确定保护价的制定原则。各级政府制定的保护价要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保护农民获得适当的收益。

  2、合理地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参照市场粮价和上年价格水平确定并及时修订保护价,同时注意做好毗邻地区的沟通和衔接。

  3、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质论价,适当拉开粮食优质品种与普通品种之间的差价,鼓励农民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

  4、适当调整、缩小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引导农民不断调整种植结构,科学种粮,促进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和结构的优化。

  5、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粮食顺价销售

  (1)减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经营费用,是实现粮食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为此,要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降低经营成本。

  (2)建立销售激励机制,改进服务态度,制订鼓励粮食销售的措施.例如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粮食加工企业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进粮食,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奖勤罚懒,促进粮食顺利销售。

  6、限价销售主要粮食品种,注意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二)采取多种方法,解决粮食收购的资金不足的问题

  l、渠道筹措资金

  (1)加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自身改革,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增加企业的自有资金。条件成熟时,允许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

  (2)政府应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财政补贴资金按时足量到位,在可能的条件下,适当增加财政补贴的数量。

  (3)农业发展银行应定期做好信贷资金的发放工作,尤其是在收购季节,更要注意组织好收购资金的供应;平时,则应做好资金的筹措工作。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吸收邮政储蓄存款。

  (4)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金制度,充分利用社会保障体的闲置资金。

  2、坚持实行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1)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是资金封闭运行的中间环节,如果这个环节出了问题,资金则不可能封闭运行。首先,应在农业发屉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其次,当粮食顺价销售后,粮食收储企业要及时足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本息。

  (2)农业发艘银行是资金封闭运行的源头和终点,应该根据粮食收购企业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及进发放收购贷款,并监督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及时收贷款本息。

  3、政幕性资金实施商业化运作

  目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国家将对部分粮食主销区实行粮食购销售市场化改革。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环境将有新的变化,信贷管理的难度增加,信贷风险也将加大。农业发展银行应适应形势的需要,转变经营管理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对政策性资金实施商业化运作,即参照商业银行的一些基本做法,取消信用放款,采用担保、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贷款。粮食收储企业可以通过寻找担保公司、或以库存粮、商业用房为抵押、或预交一笔风险留置赔偿资金的途径,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

  (三)制定政策配套措施,完善财政拨付机制

  l、严格管好、用好财政补贴,防止各种留用、挪用、挤占财政补贴的违规现象发生。

  国家应将财政补贴纳人财政预算,通过农业发展银行拨给粮食收储企业,专款专用。重点要防止下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储企业等留用、挪用、挤占财政补贴。

  2、健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及时补充其总数量。

  3、建立粮食价格检查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售价执行情况的监督,防止粮食收储企业压价收购,高价销售现象发生。

  4、建立区域性、全国中心粮食交易市场,支持、引导粮食收储企业、用粮单位进入粮食市场交易。

  5、利用国际市场调节国内粮食供求。在国家统一协调下,采取必要的鼓励措施,积极扩大出口,鼓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国际粮食市场的竞争。

  (四)建立健全对粮食收储企业的监管机制

  1、实行政企分开,粮食收储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的工作,粮食收储企业也不得再行使以前的行政管理职能。

  2、对粮食收储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实行“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双线贷款”。粮食收储企业的业务仍然以政策性业务为主.同时也允许其开展一些经营性业务,但各自业务所需的资金应分别向有关银行申请贷款,且分设账户,不允许交叉混用。

  3、建立完善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收储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农业发展银行重点监督粮食收储企业是否顺价销售粮食,有无多头开立账户、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

  粮食保护价与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异同

  一是市场运行的基础不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严格坚持市场定价原则,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对市场机制的缺陷进行必要的补充,并且是建立在粮食收购主体多元化、收购市场充分竞争的基础上的。而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则是由政府定价,并主要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垄断收购,它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是实施区域和执行主体不同。从2005年的实际情况看,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实施区域仅限规定品种的重点主产区,如早籼稻是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省;中晚籼稻和粳稻是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川、吉林、黑龙江七省。执行主体是政策指定的粮食经营企业(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且是以中储粮总公司为主导。而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开始实施的区域是全国,尽管后来逐步缩小到主产区,但与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实施区域相比仍然宽很多。执行主体是所有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三是实施的品种、范围、时间不同。保护价政策是针对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四大粮食品种,在制定保护价的省区内全年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仅限于国家指定的小麦、稻谷部分主产区集中收购上市期间,当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入市收购,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退出收购。

  四是财政财务政策不同。保护价粮产生的费用、利息等由收储企业计入成本,销售按顺价的原则,销售产生的亏损实行企业挂账。最低价收购的粮食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统一制定销售底价,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库存占用的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对企业提供的保管和收购等服务支付相应费用补贴。

  五是制定品种收购价权限和程序不同。全国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的基准价,由国务院制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按照不低于中央下达基准价格水平,制定本地区的收购保护价,向农民公布并按保护价收购。而最低收购价由国务院统一制定下达。

  六是收购数量不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具有不确定性,不是敞开收购,只有在出现市场收购价下跌到最低收购价以下时,政府才启动这一政策,启动之后,在收购一定数量、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格以上时则停止收购。如果粮食市场收购价保持最低收购价之上,这一政策也就只能是备而不用了。而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则是农发行敞开供应收购贷款给所有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敞开收购,政策是必须执行的,收购数量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农民卖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就必须按保护价收购。

  七是所收粮食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同。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粮食是指定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代办的粮食购销业务,与自身业务是严格分开的,粮权属于政府,政府采取多种手段,择机销售处理。收购费用、储存费用、贷款利息、经营盈亏由政府财政统包,加之收购数量有限,一般不会给政府造成过大财政负担。而保护价粮食经营则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一项政策性业务,与自身的其他业务统一进行核算,粮权属于企业,政府通过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保护价粮食进行补贴,经营盈余归企业,亏损实行挂账。由于收购数量大,加之企业经营管理责任心不强,很容易给政府部门造成过大的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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