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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丰台幼升小非京籍政策(2)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2017丰台幼升小非京籍政策

  七类京籍人的入学标准

  一、入学条件及材料

  1.入学条件

  1.凡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丰台区户籍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居住在丰台区(以房屋产权证明为准)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均须免试就近入学。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区小学毕业生,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3.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就读。

  2.准备材料

  京籍:

  1)信息采集表(当年入学参加信息采集后所得的表)

  2)全家户口薄

  3)实际居住证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

  4)出生证明

  5)预防接种证

  特别提示:如您是超龄儿童,入学那么所需材料除了上述证件,还需提供超龄原因证明相关材料(超龄需提供原始病历复印件并由医院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北京三级甲等医院开具身体康复可以入学的证明材料)。

  非京籍:

  五证(在京务工证明、在京实际居住证、全家户口薄、暂住证(2016年政策要求,17年或要求提供居住证)、无人监护证明)

  北京各区五证审核政策细则不一,如果您还不清楚往年本区政策要求,可查看:北京16城区非京籍政策审核细则。

  特别提示:如果您是非京籍超龄儿童,除了提供区教委要求的五证,同时需要提供1)超龄原因证明相关材料(超龄需提供原始病历复印件并由医院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北京三级甲等医院开具身体康复可以入学的证明材料)。2)非京籍超龄儿童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教育部门开具的未在当地入学的证明。

  二、相关政策及规定

  1.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2.经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招收特长生。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要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

  3.民办学校、寄宿学校等其他入学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区具体入学方案。

  4.符合回其他区就读条件的本区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完成申请、审核、登记手续。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市其他区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申请回丰台区就读初中的,需具有丰台区户籍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居住在丰台区(以房屋产权证明为准)。

  5.宣传“增量推进、精准投放”的统筹政策,提前告知小学毕业生每所初中校2019年中招升入优质高中的机会,以及“1+3”培养试验的内容,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就近入学采用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入学方式,学校在接收完成单校划片入学的儿童少年后,剩余的招生计划由计算机根据儿童少年的志愿随机分配,确定入学学校。

  符合在丰台区就读的适龄儿童,均须在规定时间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本市户籍、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和父母自有住房(以房屋产权证明为准)的非本市户籍儿童,在规定时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领,持全家户口簿、家庭实际居住地有关证明、《信息采集表》、《预防接种证》,到区教委划定的学校审核入学信息,确定入学片区或单一对应学校。

  (1)单校划片

  符合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条件的儿童,可选择对应学校直接入学。

  (2)多校划片

  符合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条件,但未选择单校划片入学的儿童,可选择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未确定单一对应学校(含本区集体户口按户籍地入学)的儿童,参加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其他非本市户籍儿童,按照区教委已经划定的小学入学片区上网填报志愿,参加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三、丰台区按京籍入学的七类人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提供:《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在证明下注明其子女姓名等)

  要求: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一般是劳动科、调配科)。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中小学就读批准书》

  提供:《台胞子女在京中小学就读批准书》

  要求:由台胞在区台办开具台胞子女身份证明后,到区教委学籍管理部门开具《台胞子女在京中小学就读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提供:《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期限内)

  要求:由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和进站函同时出具。

  (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提供: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要求: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级政治部开具,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同时出具。

  (五)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提供:《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要求:由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开具。

  (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

  提供:《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等相关材料

  要求: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并同时提供其它相关材料;如已持有《子女关系证明信》,无需重新开具。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要求:由北京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地址为丰台区;附有子女信息。

  提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是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颜色为深绿色,此证不同于近期北京市开始实行的《北京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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