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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省养老保险办理补缴政策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2017年湖北省养老保险办理补缴政策

  养老保险补缴有哪些新出台的政策,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补缴吗。养老保险补缴的范围是什么。养老保险补缴需要准备好哪些相关的资料。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湖北省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湖北省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 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2005年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 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 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2017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根据规定,此次改革实施范围包括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

  这次改革以10月1日为界限,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确定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待遇。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脱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按照“保底限高”的原则,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全部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退休后领取待遇。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申请人需提交个人参保补费申请,提供证明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填写《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或原单位接到其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街道(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街道(社区)或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人社部门审核。

  ★县、市人社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要进行严格审查、审批,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后上报地区人社部门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加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用章,及时批复,县、市接到上级审核批复结果后,应再次向社会公示已审核人员名单10天,地、县、街道都要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街道(社区)和单位应及时通知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对超龄人员纳入统筹情况还要报送自治区人社厅备案。

  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符合85号文件规定要求参保补费人员,可以参保。参保后,原参加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封存,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衔接工作;上述人员已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文件通知参保补费后,从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发其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个人账户中剩余储存额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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