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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低保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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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农村低保的政策是什么,有哪些关于农村低保的信息。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农村低保政策法规,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农村低保政策法规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区农村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4]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建立和完善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保障范围。凡具有我区农业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保障对象。重点保障对象共分10类:1、五保对象,2、孤老及困难烈军属,3、无劳动能力,4、无生活来源,5、无法定赡养扶(抚)养人,6、法定赡养、扶(抚)养人,无赡养扶(扶)养能力,7、重度残疾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8、常年重病,9、突发事故,10、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下列人员不能享受农村“低保”补助:(1)虽然家庭年人均收入人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2)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3)三年内自建住房和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中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中安装电话和持有手机,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80%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4)因赌博、吸毒和违反婚姻法、违法收养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5)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6)群众反映强烈,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7)经区政府认定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保障标准。农村“低保”待遇分为全额和差额享受两种。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孤老烈军属及其他农村“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特殊困难户,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均按其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与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农村“低保”标准,本着既与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生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我区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现确定我区农村“低保”标准在原标准每人每年72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年840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具体保障办法

  (一) 收入计算。农村家庭收入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所有成员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计算。农村居民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和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抚金,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 申请及审批程序。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受乡镇政府委托,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议事会议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的,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批准后,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导议的,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民政部门或村委会通过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保障金发放办法。农村低保金由乡镇政府委托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

  (四) 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对农村“低保”一定要规范运作,并不断创新管理方式、运作程序,总结推广新经验。 1、要严格审批程序。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予以张榜公示(张榜公布时间须满五天以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要做到应保尽保。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保障标准或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确保不漏掉一个困难户,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也不能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3、要实行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要定期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人员变化情况和低保金接收情况进行审核,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年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逐级告知村委会、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手续。

  三、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筹集体制,根据各乡镇(大正示范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实行分级分类按比例承担的原则,采取由区镇村三级分级负担,分类实施的办法。东部地区经济发达的华山、王舍人、郭店、港沟、遥墙5个乡镇按区镇2:8的比例分担;东部地区彩石、孙村、董家3个镇和大正示范区按区镇5:5的比例分担;南部山区仲宫、西营、柳埠、高而、锦绣川及东部地区的唐王6个乡镇按区镇8:2的比例分担。农村低保金要科学准确地搞好测算,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每年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认真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保障资金,及时向同级财政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所分担的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保障金拨付给同级民政部门。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筹资、集中统筹管理使用”的原则,建立集中统筹使用“低保”救助金的平台。

  区政府和乡镇(大正示范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将相关资金向“低保”救助倾斜。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补贴,积极创造条件对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在住房、就医、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或照顾。要广泛动员社会民间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将农村“低保”制度纳入当地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实行乡镇(大正示范区)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乡镇(大正示范区)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镇财政承担的低保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准落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加快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乡镇必须为民政办公室配备微机,以实行微机联网调度管理,网上传输申报。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不被挪用和挤占。

  (二) 积极倡导社会互助和扶持劳动致富。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和支持他们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同时,要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邻里互助、社会帮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对五保对象、孤老、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乡镇政府要和村委会研究具体帮扶办法,明确帮扶责任人,可采取与困难户结对帮扶等方式,切实解决特困户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三) 狠抓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办事。各级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村“低保”申请、审批、公示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不断提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不错保、不漏保、不重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要追回冒领的农村“低保”款物,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 设立机构,配备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既是中央、省、市的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健全完善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需要。为确保把这一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好事办好,各级都要与城镇“低保”一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专门从事这项工作。同时,区和乡镇都要在确保保障金足额列支并及时拨付到位的前提下,要切实保障“低保”机构的办公交通等各方面工作费用。

  (五) 区镇两级都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区民政局举报监督电话8161210。 本《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此件发至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大正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安徽省低保政策

  按照民政部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目标要求,2007年,全省城市低保进一步加强管理;农村低保建章立制并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逐步扩大覆盖面,增强贫困群众就医的可及性;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救助水平。

  一、加强城市低保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救助水平。深入开展并进一步规范分类施保做法;在去年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低保补助水平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动自然调整的机制,实现年底前全省低保月人均补差达到95元的目标。到2007年9月前,低保月人均补差县(市)达到78元以上,一般城区达到85元以上,省会、沿江等经济较发达城区达到92元以上。

  (二)加强检查指导,严格规范管理。2007年,将组织对重点地区低保工作的督察,促进动态管理,巩固应保尽保成果。加大纠偏整改力度。对违反低保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省政府《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严肃查处。

  二、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要求,在现有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基础上,建立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扩面提标,使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稳定保障。

  (一)在农村特困救助的基础上进行扩面提标,实施初步的农村低保。即首先将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绝对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60元的补助。

  (二)深入调研,建章立制。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全省《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立农村低保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三)全面部署,组织实施。召开全省农村低保工作会议,组织各级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开展低保标准的确定,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审批,档卡表册的填报等。

  (四)督促检查,验收总结。按照全省统一的农村低保工作检查验收标准,各地进行自查,省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全省进行统一检查验收,并进行总结评比。

  三、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认真总结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验,制定出台《安徽省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举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培训班,适时检查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规范操作程序,实施一次性定额救助与临时小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办法,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四、强化各项基础性工作

  努力健全民政系统低保工作机构,进一步理顺业务部门对口工作关系,逐步建立社区低保工作站,配备必需的设备和专职人员。继续建立健全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低保信息软件培训及低保软件与统计台帐数据转换程序培训。做好低保对象信息数据录入和医疗救助报表统计及上报工作。

  五、开展创优表彰活动

  组织开展城市低保“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年”活动。大力创优,总结评比,表彰先进。对开展城乡低保和城乡医疗救助成效突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和工作成效突出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各地也要运用激励机制,开展表彰活动,规范和推进工作,提高低保及医疗救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在努力做好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项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农村低保怎么申请

  申请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材料

  1、材料: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户主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如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农村低保政策申请程序

  1、村委会评议: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2、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每年办理农村低保的日期,在规定期限内,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4、审批后公示与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在评议结果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时间,家庭年领取低保金数额等)。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将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重新审核情况,再次执行审批程序,必要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

  低保申请条件、发放标准

  2017年低保申请条件

  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 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 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 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 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低保申请所需材料

  满足以上条件的居民,可携带以下资料申请低保资格。

  1、书面低保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低保申请流程

  低保如何申请呢?可参照下图。

  2017年低保发放标准

  那么2017年我国各省市低保发放标准是多少呢?近日我国各省市基本确定了2017年低保发放保障。其中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790元/月,北京次之,为710元/月。下图是2015年我国各省市低保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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