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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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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出台哪些相关的优惠政策,关于税收又有哪些具体的了解。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税优惠需要专门申请吗?

  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

  3、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户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4、浙江省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3万元)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4〕292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

  1.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未认证证明,将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

  2.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跨月,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相关税费及附加优惠政策

  1、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和企业是否免征其他相关税费和附加?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 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相关会计处理

  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文件附件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 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四、纳税申报

  1、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公告对申报表的格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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